2011年外销员考试辅导:国际贸易案例分析(5)

2011-06-17 15:57:5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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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外销员考试辅导:国际贸易案例分析(5)

怎样理解单证相符

案例

2005年3月间某工艺品进口公司向巴基斯坦。BC贸易有限 公司成交一笔贸易6月5日对方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350 SET OF OF DINNER SET,PRICE:USD.35.00 PER SET,C&F KARACHI,SHIPMENT FROM QINGDAO TO KARACHI,SHIPPING MARK TO BE ‘B.C./381 AND 451/KARACHI 'ONLY (350套西餐具,价格每套35美元,C&F卡拉奇.从青岛装运至卡拉奇,运输标志仅为“B.C./381 AND451/KARACHI.”)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即备齐单据向议付行交单,未料到单寄至国外,开证行提出拒付意见: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如下不符点:

①你提单及发票等单据上表示的运输标志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规定“B.C./381 AND

451/KARACHI”,你提单及发货票等单据的运输标志为“B.C,/381 & 451/KARACHI。

①我信用证规定价格条款为USD 35 OVPERSET,C&F ERADU你发原上表示价格条件为VSD 35.00 12TRSET,CFR KARACH。

③包装单上运输标志栏表示:“AS PER INVOICE”,系据哪个发票?漏发票号码,应表示出依据第XXxX号发票。

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处下意见”。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接到上述开证行拒付意见后,经研究认为 开证行所提的完全是挑剔性意见,即于6月28日作出反驳。“你6月25日电悉。贵行提出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所谓不符点问题,我们认为:

①你信用证规定运输标志:“B.C./381皿D451/ KARACI”,我提单及发货票等单据的运输标志为:“B.C./ 381&451/KARACHI”。所谓不一致,即“AND”与“&”之别,何况“&”即“AND”的缩写符号,两者没有什么差异,不能算为单证不符。

②关于价格款中贸易条件C&F,根据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的《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规定,C&F改为CFR,术语己被CFR所替,C&F不复存在,所以我发票将C&F,这是正确的。

③包装单上运输标志表示“AS PER INVOICE”,你行认为未表示发票号码,无法依据是哪一套的发票。我们认为本信用证项下的发票只有一个(信用证又是不许分批装运),再无其它发票。 所以“AS PER INVOICE”中的发票当然是指本套单据中唯一的发票,表示或不表示号码都是没有区别的。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我所提交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不存在单证不符的情况。请你行按时付款”。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7月1日又接到开证行来电:

“你6月28日电收悉,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事,我行与申请人均认为:

①关于运输标志问题,你方认为提单及发票等单据与我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标志仅是 “AND”与 “ &”》的差 别,两者是相等的,似乎单证也是相符的,但你方末理解我信用证的要求,我信用证原规定:“SHIPPING MARK TO ‘B.C/381 AND 451/KARACHI’ONLY .”,其意即只能这样的运输标志才能接受。你方单据却表示“B.C/381 AND 451/KARACHI”,将

“AND”改为“&”,当然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了。

②关于贸易条件,C&F与CFR两者术语之间有何差别,我银行对类似这样术语不掌握.根据CUP500第13条规定,我银行 ,只管你单据上是否与信用证表面上 (ON、THEIR FACE).相符,C&F与CER就是表面上不符。

③我信用证既已规定了运输标志,你方的单据 (包括包装单)应按实际运输际志表示出来。即使表示“AS PER INVOICE”亦应表示该发票号码才能有所依据。

根据以上情况,你方单据确实明显地存在不符点。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工艺品进口公司与议付行研究,最后认为虽然对方有些是属于挑剔意见,但我方单据确有一定的缺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只好又向买方进行商洽,并了解到对方主要由于国际市场疲软受些损失,结果通过儿次洽商,让价10%而结案。

案例分析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的重要性。出口各程序的工作,从组织货源、磋商、成交、签订合同、租船订舱、报关报验直至装运交货,一切都顺利完全,即使成交又卖了好价,只因单证工作稍有疏忽,则前功尽弃。

运输标志 (俗称陵头)是提单等单据的重要项目。如果信用证规定有运输标志,应严格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包括运输标志的 图形,各项目排列的位置均不得改变,每个字母更不能更换。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标志中 “AND”被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改为“&”,即使意思不变,而形态度变了也不符合要求。何况信用证在运输标志规定之后有 “ONLY” 的限定,其意思即要求只能这样的运输标志中的文字才能接受,所以更不能改变。在这样的情况下,文艺品进出口公司随便改变信用证规定运输标志中的文字,当然要遭到拒付。如果受益人对信用证某些规定有异议,可以提出修改。如果一旦接受了信用证则必须严格执行照办。

有的企业对运输标志除在提单和发票上正确表示以外,在提 单和发票以外的其它单据上不将原运输标志表示出来,而在运输标志栏中填:“AS PER INVOICE NO……”,目的主要为了省事, 其实并不省事。例如填:“AS PER INVOIVE NO XXXXXX"”(一般发票号码均在6、7位以上),需要填20多个字,以本案例来说,信用证规定运输标志,更不省事,反而费事。所以除非运输标志非常复杂,一般还是将原运输标志列出,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例既使用“AS PER INVOIVE NO……”,则不能将发票号码省略。货物在进口通关时一般要提交发票和包装单 (装箱单)等单据,作为海关验货的主要依据。所以包装单如不填列具体运输出标志,只表示按发票,又不表示发票号码则无法依据。

对于贸易条件 “C&F 和 “CFR”问题,国际商会以《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INCOTERMS)将 “C&F”术语 改为“CFR”,信用证却仍然使用“C&F”,错误在于对方,对方反而提出,可以说是挑剔性意见。所以在这样情况下,对买方的资信情况又不十分了解,制单最好按信用证规定的 “C&F”表示,使对方无法挑剔。

作为单证人员也不可能对每一套单据的买方资信情况都能掌握清楚,所以单证工作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依照信用 证规定作到“单证相符”,不遗留任何把柄给对方。所谓“单证相符”,并不仅在含义、概念上或内容上的相符,更主要是文字 “表面”上的相符。USP500第14条B款关于银行接受单据的原则作这样的规定: “开证行及/或保兑行 (如有的话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当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

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如本案例的贸易术语: “C&F”与 “CFR”的问题,银行可以不管两者的含意是否相等,只管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在文字“表面”上是否相符,否则银行可以拒收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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