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韶关市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程序

2011-04-15 16:25:36 字体放大:  

一、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㈠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4月20日前,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驻韶厂矿医院,市卫生监督所将所管辖区内需参加考核的医师人数报市卫生局医政科,便于统计上网学习卡的数量。

2、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1),并于4月30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5月10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4、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5月30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同时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学习卡,缴纳相关费用,通知参加考试的医师上网学习,符合《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免考业务水平测试;

5、考核机构根据《韶关市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组织相关业务专家考核小组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相关专业技能知识考试,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6、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及《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医师执业证》原件,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㈡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符合《韶关市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情况表(简易程序)》(附件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5月30日前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上网学习卡,参加网上学习。考试合格后,提交《医师执业证》原件盖章录入。

联系人:范国辉, 联系电话:8774734,电子邮箱:8774734@163.com

附表:附件: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附件: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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