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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二季度重庆市璧山县招聘中小学教师
为了适应璧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县教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经璧山县委、县政府研究,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璧山县中小学教师。
一、招聘岗位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4名中小学教师,具体单位和岗位详见《璧山县2012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守宪法和法律;
3.热爱教育事业,自愿在璧山县教育事业单位工作5年及以上(报名时须提供承诺书,正式聘用后须签订聘用协议);
4.年龄在30周岁及其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可放宽到35周岁及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6.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具有学士及其以上学位,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7.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8.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等其他条件;
9.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有关要求。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选派大学生未解除协议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中小学教师,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12 日—6月13日。
2.报名地点:璧山县教委组织人事科(璧山县璧城街道璧永路,县教委一号楼三楼)。
联系人:张 敏 咨询电话:(023)85284516
3.报名手续:应聘者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就业推荐表)、《璧山县2012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报名表》(见附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提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到指定地点报名。
考生只能选择报考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聘用。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资格审查
经资格初审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笔试考务费。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该比例的(除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若取消岗位,由县教委通知相关报考人员,并退还笔试考务费。
5.领取《准考证》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凭身份证、缴费收据原件于2012年6月27日在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本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他人领取,但须提供缴费发票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逾期不领取《准考证》而耽误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且笔试考务费不予退还。
(二)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分值各为100分,总分值200分。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和教育理论(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科目为本学科专业知识。
笔试时间暂定为2012年6月28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30%。
(三)面试
1.面试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出现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面试。特殊岗位未达到该比例的,可不受该比例限制,但笔试成绩每科不得低于60分。
2.面试为教学能力考核。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考生,不能进入体检。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并由面试考核组写出书面报告交县教委和人社局备案。
面试的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四)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公公共科目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30% 面试成绩×40%。
(五)体检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拟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并组织体检。在确定最后一名体检人选时,若考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则面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项目、标准参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人〔2010〕51号)执行。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七)公示
考察工作结束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
因体检、考察、公示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等出现空缺时(均在未上报审批前),在应聘本岗位参考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聘用审批及待遇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合格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聘用手续(2012年应届毕业生可先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待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交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后,办理聘用手续)。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聘用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四、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参与考试、政审及聘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定要自觉遵守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聘用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璧山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