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适用于过渡人员)

2012-05-09 10:08:58 字体放大: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条件

(适用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过渡人员和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

(一) 身份要求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还应为经高校确认的任职或拟聘的教学人员。

(二) 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持党校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查询获得验证;1990至2000年的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历在学信网上若查不到,则以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为准。

注3: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其中,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ct05.shtml);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查询获得验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网址: 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

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含军籍和非军籍两种学历证书),军籍学历者报名时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其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非军籍学历者(在招生入学时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提供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注4: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尚未取得有关学历证书,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等教师资格的专业知识要求:

全日制师范生——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非师范生——根据过渡办法,属于过渡对象的,三门专业课程全部合格者,按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知识要求:

完成本市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高等教育方法概论》课程补修任务,并考试取得合格证(有效期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四) 普通话水平要求

须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本市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五) 基本能力和素质要求

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

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

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非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师范毕业申请人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毕业申请人

(六) 身体素质要求

须通过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