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教育学辅导⑶
复习提要
本章简要地介绍了我国小学教育的发展历史,详细地阐述了义务教育的意义、法律保证以及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的地位,并论述小学教育的目的和素质教育。
知识点梳理
1.我国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岁~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
(1)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的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
(2)我国近现代的小学教育
1878年,张焕纶所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内附设的小班,是近代小学的开端。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设初等小学堂,并规定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1840年以后,我国的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发展变化的基本特征是:
①逐步明确了小学教育为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
②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近,采用修业年限为6年的“4—2”学制。
③逐步明确小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④从小学堂到小学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两类。
(3)建国以后的小学教育
建国之后,从1986年开始推行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世界上有的国家或地区又称强迫教育、公民教育。
(2)义务教育的意义
①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②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3)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