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教师法》诠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得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五、联系实际说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一)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1)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3)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放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1)侮辱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挪用国家教育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另外,侮辱、殴打教师给教师造成经济损失的,教师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