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含义: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学生带来人生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
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2、教育法律救济
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述、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节、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种类:(1)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公民或法人行使诉讼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救济目标的机制。 司法救济之外的法律救济方式为非司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申述、复议等。(2)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3)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凡是依照程序法而实施的救济,为程序救济。实体救济是指对法律救济目的的实施及其程度。
3、联系实际说明教师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
答: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有以下四条途径:
(一)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1)提出申诉。(2)受理申诉。(3)处理申诉。
(二)教师行政复议制度:对教师而言,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律程序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适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三)教师行政诉讼制度:教师行政诉讼制度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审理,作出判决,给教师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四)教师行政赔偿:教师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教师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4、联系实际说明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
答:(一)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二)学生行政复议制度:当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外,学生权益救济的另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寻求外部救济:向高校所隶属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行政救济。
(三)学生行政诉讼制度:司法救济是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进行救济的最终渠道。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为学生提供一条最权威、最终极的救济途径。司法审查作为高校行使公权利的外部监督,具有权威性、中立性、终极性等特性,是司法最终原则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因而司法裁决也是最具信服力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