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原则
答:(一)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司法精神和原则。
(二)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
(1)社会主义原则
(2)机会均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程序法制原则
(5)责任教育原则
二、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及其趋势(论述)
答:在目前以科技和人才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新背景下,国外教育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
(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教育法规增多。
(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
(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三、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1)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