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一、教育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具体而言,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1)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2)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
(3)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二、教育法学的特征。
答: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1、 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
2、 教育法学的边缘性,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
3、 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4、 教育法学的综合性,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三、试述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论述)
答:(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
(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未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教育法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3)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
(4)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5)教育行政是指国家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教育行政的革新又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