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3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施行。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学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