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因工受伤,企业需担责吗?

2010-11-18 18:02:22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律师简介:刘宏琴,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协会会员。一九八五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现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班。

王某为东莞市某木器厂员工,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其任职期间,被同厂工人打伤,受伤时间为下班后,受伤地点为该工厂宿舍。王某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王某伤愈后没有回到工厂工作。王某住院期间,其工厂派人给2000元给其治疗。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宿舍被同厂工人所伤,工厂应支付医疗费用并补发医疗期间的工资。而工厂则认为,王某属于非因工受伤,其医疗费应由直接侵权人而非工厂承担。双方就医疗费及医疗期间工资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王某申请劳动仲裁,随后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所发生的事故属于非工伤。

员工发生非工伤事故,企业是否需承担责任?如果是,法律依据是什么,企业究竟应该担多大的责任?来源:考试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而在本案中,王某所在的木器厂,没有为王某购买基本的医疗保险,致使王某在发生非工伤事故后,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获得补偿。

从2008年7月1日起,东莞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根据该制度,参保人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人年。其中,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医保基金按95%核付。关于门诊的待遇标准则为,参保人发生符合医保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基本医疗费,基金按60%核付。

参照医保制度,王某在木器厂工作超过一年,其住院基本医疗费最高支付额为4万元,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额内住院医疗费的95%.根据计算,王某的住院医疗费没有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该木器厂应当依法补足王某相应的医疗费用。

为更好地保障全市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和谐东莞建设,东莞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办事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等。对于医疗保险,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均应按照《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职工投保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职工在非因工受伤情况下的基本医疗,分担社会责任。若未依法投保,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随着东莞市医保制度的建立,参加社保的群体越来越多,保障越来越全面,保险待遇越来越高。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投保,导致劳动者不能通过保险获取医疗费用时,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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