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北省当阳市女市长撞死男童案的几点不同看法

2010-11-23 18:44:44 字体放大:  
编者按:生命是世界上最宝贵的财富,所有的财富都可以失而复得,唯有生命只有一次。生命从它诞生的那一天就开始走向死亡,就开始与死亡做一生的搏斗。所以活着,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贺拉斯也告诉我们:“每天都想象这是你最后的一天,你不盼望的明天将越显得可欢恋。”这句话是让我们珍惜生命,感激生命中的每一天。所以无论你是司机还是路人一定要认清两个原则,“安全第一”,“生命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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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在法定期限以内

有媒体甚至律师称当阳市交警在处理市长撞人的交通事故中,有违法拖延处理行为,从报道的事实来看,本人认为,事故发生于2007年3月17日,交警4月14日作出肇事者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自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可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这也是通常程序。检验鉴定的时间为二十个工作日,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按一般程序,事故认定书在三十五天内完成均属法定期限内。可见,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未超过该期限。

二、关于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应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外法律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施以缓刑,即监外执行。通常情况下,如果肇事者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判处缓刑的概率很大。

三、关于赔偿数额

按事发时湖北省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为(按城镇人员计算):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803 ×20年=196060元。丧葬费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172/2=7586元。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会支持。再加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受害人家属得到22万元赔偿与实际赔偿数额相当。可谓不多不少。

四、关于是否会开除公职

根据有关规定,过失犯罪判处缓刑的,所在单位可以不开除公职。所以,是否开除公职由市长的所在单位市政府决定。

从女市长肇事后的行为看,还算厚道。女市长也是人,又是过失犯罪,相信网友能原谅。大可不必过分渲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