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驾车肇事后捅死伤者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0-11-29 10:44:53 字体放大:  
编者按:今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察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后被抓获的肇事者药某承认,他是西安一所高校大三的大学生,他持刀捅死受害者,只因伤者看见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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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适用于交通犯罪的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