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
(一)房屋灭失;
(二)重复交存;
(三)未售代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冲抵后的余款;
(四)面积误差;
(五)公房出售原价退回或计算误差;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登记表(表七);
(二)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表八)(单位退款提交);
(三)经办人、产权人身份证明;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房屋灭失、重复交存、面积误差退款提交);
(五)城镇房屋注销证(房屋灭失退款提交);
(六)分户图(面积误差退款提交);
(七)房屋状况表、分丘图(冲抵后的余款退款提交);
(八)公房售房单位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交的退回公房的退款请示或纠误报告(公房出售原价退回或计算误差退款提交);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只有一个产权人的,视为独立产权,可不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确认独立产权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独立产权申请表(表九);
(二)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材料;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第(二)项,主要指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第二十四条 续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足额续交,也可以分期续交。分期续交的,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元续交,但续交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业主大会做出的续交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并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做出的续交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足额补建,也可以分期补建。分期补建的,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补建,但补建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并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补建方案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倡业主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交。委托代交的,代收单位应当自收到代交款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 需要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与买受人对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买受人续交、补建。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9日印发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郑房地[2004]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