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区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在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于实施前三十日报市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