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物业服务企业积分考核办法

2011-06-27 17:01:36 字体放大:  

编者按: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积分考核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积分考核办法

市区的物业服务工作,通过法律、法规、政令规范,在保障业主权利、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的社会影响、引导物业服务各方主体树立以合同为据、依法守规、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竞争择优观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市区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为业主提供规范、透明、灵活、高效的优质服务,促进市区物业服务水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物业服务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采用积分制,凡有下列情况的扣去相应分值。物业服务企业积分扣至50分的,给予警告;扣至70分的通报批评;扣至90分的,媒体曝光;扣至100分的,建议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合同

1、物业服务企业未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扣5分,并责令限期补签。

2、物业服务企业未与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的,扣5分,并责令限期补签。

3、物业服务企业未与小区(大厦)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扣5分,并责令限期补签。

检查方法: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市区物业管理协会不定期检查。

二、收费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明码标价牌,或明码标价内容不真实的,扣10分,并限期改正。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私设收费项目的,发现一次扣10分,并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多收费用。

3、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而取得的收益未用于小区公共管理事务中的,一次扣10分,并没收违法所得,存入小区维修基金帐户。

4、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的,一次扣10分,并责令限期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帐目。

检查方法: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市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同同级物价部门不定期检查,或经业主投诉(举报)查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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