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记小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领导有权给予记小过处分,并连续扣除3个月全部浮动工资:
1两个月之内受到2次警告处分;
2一个月之内连续2次受到客人投诉;
3上班时饮酒或带有醉态;
4私自接受客人小费或物品;
5工作时间高声喧哗或干扰客人休息;
6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及责任而影响宾客工作;
7违反各部、室所制定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以致造成隐患;
8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除按原价赔偿外);
9用不适当手段干扰他人工作;
10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单位的设备,如:车辆、餐厅、餐具、洗衣房设备等;
11明知财物受损失或丢失,而不管不问不汇报;
12提供不真实的报告、材料;
13泄露机密;遗失大厦钥匙、单据等重要物品;
14旷工1天以上,2天以下;
15所犯错误不足记大过者。
(四)记大过
违反下列规定者,部门经理有权提请人事部及质检办并报主管领导批准,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扣除6个月全部浮动工资:
1半年内受到2次记小过处分;
22个月之内3次受宾客投诉;
3工作时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一定恶劣影响;
4旷工2天,不足3天;
5领导分配工作不接受;
6造成停电、停水、停机等重大事故的责任者;
7责任损失在2000元以上;
8违反外事纪律;
9违反规章,不足辞退和除名。
(五)撤职或降级
凡有下列行为者,人事部按任免权限或提请总经理,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1所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
2有严重渎职行为;
3所犯错误丧失领导资格;
4犯有严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