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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亳州市2013年示范高中招生指标
现将亳州市2013年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方案介绍如下,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教育局
2013年5月6日
亳州市2013年示范高中定向招生指标分配及录取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招生的学校为全市各省、市级示范高中学校。
第三条 定向招生计划占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70%。具体招生计划另行通知。
第四条 享受定向招生指标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过我市组织的2012年度八年级地理、生物考试,且成绩合格;
2、初中阶段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含符合条件转入、复学的学生),未到它校借读;
3、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符合省、市示范高中录取要求;
4、返乡农民工子女凭原就读学校有效证明,并参加我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可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定向招生指标由县、区教育局根据各初级中学应届在籍参加升学考试学生数和初级中学综合评估情况进行分配,并适当向薄弱学校倾斜。
第六条 定向招生指标的70%按各初中应届在籍报考人数进行分配,其余30%按初级中学综合评估情况进行分配。
第七条 初级中学综合评估重点考核学校七年级平均班额达省规定的标准情况、应届在籍毕业生报考率、学校社会满意度调查情况(调查问卷附后)三个方面。评估结果按百分制计算,权重分别占40%、30%、30%。具体评估方案由各县区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初级中学综合评估工作由县、区教育局及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须于2013年6月10日前完成。
第八条 县、区教育局和初级中学要严把资格审查关,并将指标分配依据及分配数字在县、区教育局网站公示。各初级中学要将符合定向生资格条件的考生名单和享受到定向生指标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分别公示一周。
第九条 定向生录取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以招生学校为单位录取。
第十条 定向生录取最低分数线为示范高中计划内非定向生录取分数线下80分。
第十一条 具备定向生条件,且总分达到定向生录取最低线的考生,根据考生第一志愿及考生所在初中学校的定向生指标数,按分数排序择优录取。若考生总分相同,按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等级从高到低录取。再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十二条 报考人数达40人的初中学校,具备定向生条件、且在降低80分后仍达不到招生学校定向生分数线的,中考总分第一名且不低于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线的考生,按第一志愿录取。
第十三条 初级中学分配的定向生指标没有完成的,其剩余指标收回,调整为非定向计划,分县、区汇总后按考生分数高低和志愿依次补录,录满为止。
第十四条 在定向生指标分配和录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将对各县、区定向生分配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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