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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六安中考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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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为保障异地扶贫搬迁、农村转移人口等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按照省教育厅和《六安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初中学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六教〔2017〕10号)文件规定要求,当年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在学籍校就读不满三年、在县区集中报名点报名的应届考生,享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指标。其指标分配原则和办法与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到校指标分配相同,即根据集中报名点报考人数、按照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到校的比例切块分配。具体办法由县区教育局制定。

根据各级教育等部门政策,军人子女享受转入初中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指标。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80%分配到初中学校定向指标的录取,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2017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满三年、填报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志愿、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符合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要求。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指标的录取按照考生志愿、定向分配到初中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无生源或完不成计划,则指标不再另行分配到初中学校,在本县区内按照剩余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年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在学籍校就读不满三年、在县区集中报名点报名的应届考生,享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指标的录取比照执行。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下达后,各地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各地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收学生的成绩不得低于生源所在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全市普通高中新生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统一招生录取结果建籍,凡违背上述规定招收的学生,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不予建立学籍,更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省教育厅规定,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已经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不到录取学校报到,逾期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招生学校不得为其申请建立学籍。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不得实行大班额编班,班额最大不得超过56人。学校不得超班额接收借读生。各地、各初中要积极引导考生填报不同层次的普通高中志愿,但不得强行要求或代办。市教育局将加强对初中学校规范指导学生填报志愿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与下一年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挂钩。

6.进一步完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由所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今年,民办普通高中可以拿出不高于本校招生计划的60%指标作为自主招生计划(下余计划为统招计划纳入全市统一招生),依据中考成绩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但必须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下达后一周内,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善的自主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市教育局审核后在六安教育网统一公布各校自主招生计划数、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招生地点、编班方式、学费标准、咨询电话等信息,作为市自主招生审批依据。7月15日前,各自主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将拟录取学生名册及《六安市2017年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登记表》(见附件),报市教育局(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收),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民办普通高中应依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类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须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被民办高中提前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其网报志愿视为自动放弃。民办普通高中提前自主招生人数纳入招生学校普通高中总招生计划,提前自主招生未完成计划纳入本校统招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校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民办普通高中违规设立大班额班,违规接收借读学生和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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