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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宿州中考招生实施方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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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7

4、从今年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统一网上招生录取。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具有办学资质的中职学校和专业都须进入统一的招生平台,未进入平台的学校和专业不得招生。有关工作将另文具体部署。

(四)继续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改革录取办法,拓宽录取渠道

1、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和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区省示范高中不得跨县区招生。市直的省示范高中已批准的宿城一中“创新型人才实验班”3个班、“中美国际课程班”1个班,宿州二中“珍珠班”1个班、“国际班拓展项目创新特色高中班”2个班、“北京石子助学联谊会资助项目资优班”1个班可以面向全市在提前批次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不纳入定向生指标分解计划。

2、为探索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发展新途径,开展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发展实验,开通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直通立交桥,充分发挥普通高中学校办学优势,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学习机会和资源,建设特色高中和综合高中,2015年继续在部分普通高中学校试办综合试点班。各县区要减少综合试点班的招生规模,规范招生和收费行为,开设职业教育和应用型课程。

3、省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含民办初中),具体分解办法如下:

(1)县区教体局将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定向分解到各初中,并注意向农村薄弱学校倾斜。

(2)定向生对象为初中应届在籍生,并须在该校就读3年才能享受定向生待遇。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在县区教体局报名,由县区教体局根据报名人数,确定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数。借读生不得享受定向生待遇。

(3)定向生的录取纳入计划内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在市划定的统招录取控制线下,最多降80分录取。录取时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没有用完的定向指标,收回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应届初中毕业生,录满为止。

(4)5月25日前,各县区教体局将定向指标分配到各初中、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的指标数以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基教科、考试中心。同时各学校将定向分配数公示一周。

(5)为保证省示范高中定向指标分配工作公平、公正,各县区教体局应将指标分配依据及分配数字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教育局将及时公布录取的定向生名单。凡是历届冒充应届被查实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指标递补但必须符合录取条件。

4、省示范高中录取历届生,须在统招分数线上提高20分,总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5%。

5、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学校严禁巧立名目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名目招生;严禁到学生家里或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拉生源;严禁用“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等名义或其他欺骗手段进行招生;严禁与学生签订书面协议或私下进行其他许诺等。对于生源学校,严禁与招生学校或中介人相互串通,向其泄露考生信息(包括学生花名册、成绩册、家庭住址、住宅电话和家长手机等)、提供招生服务、组织输送生源等;严禁有意隐瞒、封锁招生信息或限制考生选报志愿,包办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严禁接受招生学校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可能影响招生工作的各类活动。招生学校或生源学校违反规定的,给予学校、校长、相关教师及其他人员全市通报批评,3年内在学校及有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职称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6、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中提出,在3年内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和要求,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各地各校要取消“三限”政策,停止招收择校生。

7、普通高中班额人数控制在省教育厅规定的范围内。严禁擅自提前招生,任何学校不得在本校录取工作开始前,不顾考生志愿及分数情况,擅自登记接收考生;严禁招收没有报考本校志愿的考生;严禁招收没有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学生;严禁招收学校录取分数线下的考生。对于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长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凡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负责,并追究相关学校校长的责任。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对违规招生学校给予学校、校长、相关教师及其他人员全市通报批评,3年内在学校及有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职称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8、普通高中不得录取志愿只填报中专、职高类的考生,以及已被中专、职高录取的考生。

9、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加强对民办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民办高中招生统一纳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年度计划,其招生录取工作在市、县区教体局统一管理下进行。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对于违反上述及本文件相关规定的,给予学校、校长、相关教师及其他人员全市通报批评,3年内在学校及有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职称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区教体局要把好民办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除挂靠的学籍。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并限期整改。

六、政策性照顾加分

(一)符合下列条款的应届考生可享受政策性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须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户口本原件、民族事务部门、公安机关证明)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7、农村独女或“两女”户照顾5分录取普通高中(不含省示范高中)。

(二)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

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将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交毕业学校审核,学校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在校内公示,无异议的,将有效证明材料于5月20日前报县区教体局基(中)教科初审。县区教体局5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宿州教育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监督。考生的各种加分证件,学校必须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或伪造证明的,一经查出,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通报毕业学校。

七、进一步加强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县区教体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理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招生工作,形成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并监督执行的统一的工作机制,确保在新课程理念下的中考中招改革稳步推进,确保2015年中考中招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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