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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中考招生报名对象

编辑:sx_weizc

2013-05-23

【摘要】上海市中考招生报名对象分为三类:本市户籍报考对象、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和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详情如下: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2012年6月16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和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4.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含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且为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的考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指原属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子女。按本条报名的考生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5.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县)公安分局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本条政策执行至2013年止。

6.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其中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考生如符合本通知第一项第(二)款的政策,可选择作为上述政策对象予以报考,亦可选择按本通知第一项第(三)款报考。其他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考生按本通知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报考。

持外国护照的考生参加报名后,如不参加中考,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区(县)和考生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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