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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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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运河中学:学生处分细则
第一条:处分
1、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学生,为教育本人,教育全体学生,视不同情节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处分。其中政教处有权对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做出处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处分在政教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学校行政会审批。对未满十六周岁,接受义条教育阶段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开除处分。
2、政教处在学生受到处分以后,应及时通报班主任,并在适当场合公布处分决定。
3、与其家长取得联系,做好教育工作。
4、受处分的学生应认真写出检查材料,在本班做出检查,接受本班学生的帮助教育。
5、受处分的情况要如实填写在《处分学生登记表》中。
第二条:撤消处分
1、对在处分期间确有进步,表现较好,在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经班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报政教处审批。记过处分及留校察看处分需经学校行政会审批。在做出撤消处分的决定以后,应在全班宣布,并记录在《处分学生登记表》中。 2、撤消处分时间: 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最少期限三个月 留校察看处分最少期限一年。
3、对未撤消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年级学生不准毕业,不发毕业证书,可准许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条:存档
存档材料:受处分学生的检查、《处分学生登记表》(内含班委会意见、班主任意见、政教处意见、学校行政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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