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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福州中招加分照顾考生审核办法

编辑:sx_yangyang

2014-04-24

福建福州中招加分照顾考生审核办法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中学:

为做好2014年中考中招工作,现将中考中招加分照顾审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审核办法:

1.填报表格:考生在学校领取《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或到福州市中招网下载(网址:www.fzedu.gov.cn/zzb)。报考地在五区的考生填写五区表格,报考地在七县(市)的考生填写七县(市)表格。户籍与学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考生,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属流动人口的按照流动人口程序办理。户籍和报考地均在五区,但属于不同区的考生,不属于流动人口范围,填写五区表格,在户籍地审核后即可交给户籍地人口计生局。

2.材料要求

(1)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指: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父母结婚证原件(离异或丧偶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证明)、父母一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证明及2份复印件。

(2)二女绝育家庭女儿身份证明材料指: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离异或丧偶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证明)、所在乡镇计生办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3)流动人口考生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持父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办理时间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和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长效节育措施证明或二女户父母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审核:计生加分审核手续由报考地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办理时间为5月4日-20日,考生或家长持《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市区考生一式三份,七县考生一式两份)和上述证明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初审后交到报考地所在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其中,高新区学校的学生到闽侯县计生局审核。市区学校“注意录取”名单由福州市计生委审核后直接提供给市中招办;县(市)属学校“注意录取”名单由县(市)计生局审核后提供给当地中招办,最后由市中招办汇总、公示。

逾期和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具体要求详见福州市中招网《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考加分办法补充说明》(榕人口〔2011〕29号)。

二、军人子女审核办法

1.享受同分优先录取照顾的当地驻军(现役军人)子女由当地驻军部队出具文字证明并注明父母子女关系,考生于5月26日前将证明材料提交学校进行网上录入。

2.享受加分照顾的军人子女,2014年开始,由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报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核定,会同省教育厅审核后,印发至福州市教育局公示。

三、其余照顾对象审核办法

(一)审核程序及要求

1.考生在学校领取《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或到福州市中招网下载(网址:www.fzedu.gov.cn/zzb)。

2.考生或家长携带经学校盖印的《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5月23日前到台办、侨办、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将表格和相关佐证材料交到中考报名点(学校)统一网上录入。到教育局中教、德育、团委和体卫艺等部门开具证明时,一律由学校指定教师替考生统一办理。

3.5月23-29日,学校首先通过中招网中招管理系统录入、提交考生“注意录取”信息(即附件中的表一、二、三)并在中招管理系统上直接打印花名册,然后携带相关材料(指与照顾加分有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口在本市的侨类和台籍考生需提交本市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市区学校到市中招办审核,县(市)属学校到县(市)中招办审核,其中,高新区学校到闽侯县中招办审核。

4.逾期和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5.负责在《申请表》上签字的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审批人负有领导责任。

(二)材料要求及签章单位

1.台籍考生、台湾同胞及台商子女审核办法:

(1)台籍考生需提供福州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可证明为台湾省籍的有效材料到市台办交流处签章。

(2)台湾同胞需提供台胞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台办交流处签章。

(3)台商子女需提供企业报告、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台商及子女台胞证、台湾户籍证、暂住证等材料(省内外地台商需提供企业所在地台办证明)到市台办经济处签章。

2.港澳同胞携带本人照片1寸一张、港澳居民身份证和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港澳事务处核实盖章。

3.户口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华侨(华人)、归侨子女,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外侨办出具证明。考生应准备材料:(1)中国驻华侨所在国使领馆对华侨身份的公证(认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果华侨本人回来,只要持其住在国的有效居留证和护照,可以不需要使领馆的公证书)。(2)华侨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满5年(住满30个月)、长期居留满2年(住满18个月)的依据(可以是复印件)。如护照,2009年5月前在国外生活的书面依据等。(3)华侨与考生的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国内亲属(出生)公证书或户籍证明等。(4)考生户口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5)归侨的相关档案依据及其复印件。如,国外出生证,回国时的旧护照,原旅居国的其他证件;个人人事档案复印件(需加盖复印单位公章);落实侨务政策通知书复印件;户籍原始档案复印件(加盖派出所公章)或派出所与街道(乡镇)联合出具的证明等。

4.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开具照顾证明的考生,其中

(1)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享受同等待遇)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属学校送市教育局德育处(团委)审核签章;县(市、区)属学校送县(市、区)教育局德育科(团委)审核签章。

(2)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不含实践活动和科幻画),初中阶段省级电脑机器人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区学校送市教育局中教处审核签章,县(市)属学校送县(市)教育局中教科审核签章。

(3)参加全国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文艺比赛(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集体一等奖和个人项目前三名获奖者;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主办的运动会(含中学生运动会)以及省级主办单项竞赛符合加分项目的考生,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区学校送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审核签章;县(市)属学校送县(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审核签章。

(4)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教师的子女(含幼儿园但不含党校、军事院校,含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院校出具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到市、县(市)教育局中教处(科)核实盖章。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5.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提供由公安、司法、人事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警因公牺牲或伤残证明,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福州市公安局(人事训练处)或省监狱管理局核实盖章。

6. 烈士子女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烈属证明,到福州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核实盖章。

7.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子女提供相应证书和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到福州市总工会(劳模办)核实盖章。

8.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的子女,提供相应证书和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福州市区的考生到市文明办、七县(市)的考生到县(市)文明办核实盖章。

9.残疾学生携带残疾人证或指定医院体检证明,到县(市)区残联出具证明。

10.省、设区市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提供《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证书、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由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核实盖章。

福州市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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