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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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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德中考加分政策条件规定
关于调整2009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照顾政策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2009年宁德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继续执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宁德市2008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08〕35号)的有关规定,现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7〕4号)、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2008〕6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8〕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和闽政文〔2002〕344号有关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规定等,调整宁德市2009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照顾政策,作出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下列应届初中毕业生中考可享受“录取总分”的加分政策:
(一)烈士或见义勇为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人员的子女加20分、见义勇为受市、县(市、区)表彰奖励人员的子女加7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除此以外的高山、海岛突出部的驻军现役军人的子女加7分。
(三)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加10分。
(四)报考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加45分;报考其他普通中学的少数民族考生按以下规定加分:蕉城区城关所在地的考生加9分,其余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3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主管部门认定证明,录取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五)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子女加5分。
(六)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教职员工和退养的民办教师)的子女加7分。
(七)落户在我市的台资企业,台商子女加7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当考生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二、以下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初中阶段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荣誉称号者。
(二)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港澳台籍考生。
(三)残疾但能独立生活的考生。
(四)现役军人子女。
(五)“五老”直系后代。
此前有关的照顾政策和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本文件规定的照顾政策如果与省新出台的照顾政策不符的,以省定政策为准;今后没有调整修订照顾政策之前继续沿用。为保证普通高中招生的公平公正,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出台其他的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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