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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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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佛山中考加分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下列各类应届毕业生在原总分的基础上给予加分投档录取:
一、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 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加 30 分投档录取。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现役军人的子女,加 20 分投档录取(须向军人所在师级单位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佛山军分区、佛山市教育局联合审核)。
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加 10 分录取(须向市公安局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教育局联合审核)。
三、户籍从少数民族聚居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10分投档录取(须由区级以上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材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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