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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8
2.佛山一中等9所学校指标生录取标准的确定。
(1)指标生的基本条件:①必须是具有本市户籍或与本市户籍享有同等报考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②必须参加佛山市201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③综合表现评定结果应在B等级(含B等级)以上;④具备在同一所初中学校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档案资料。
(2)指标生录取分数线控制在不低于该高中学校普通生录取分数线20分以内,各初中学校进入指标生最低录取控制线且符合指标生条件的考生,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分配到该初中学校的指标生名额。
(3)在指标生投档过程中,若某普通高中学校在初中学校指标生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以上考生分数相同,则采用“同分比较原则”找出优先者。
(4)佛山一中等9所学校在其指标生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的,自动收回未完成计划数,并转为该招生学校的普通生计划进行投档录取。
3.第二批、第四批学校的录取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并报市招生部门备案。
七、招生录取管理工作
(一)中考的报名、填报志愿及录取等工作,全部在佛山市中考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并实行分批次录取,确保全市中考工作的指挥调度、信息发布、数据查询、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管理等效率不断提高。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禁擅自调整考生录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已被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进行二次录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擅自招生。未经市或区招生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
(三)公办普通高中只能录取参加当年中考的考生。各招生学校应按照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定等择优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按志愿录取的,任何单位、学校或个人不得更改录取的学校;凡属录取后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当年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资格处理。学校根据市、区招生部门审核的录取名单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四)佛山市华英学校双语教学实验班未完成计划部分,由学校在最低录取控制线上实行自主招生。
(五)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公费生按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办法执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本市考生必须经区招生部门统一录取;自主招生计划须报区招生部门审核、市招生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自主招生结果需造册上报市、区招生部门备案。
(六)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学生,按学生本人意愿,可免试直接升入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这类考生必须参加中考报名及填报志愿,并填写《佛山市初中优秀毕业生免试入学申请表》(附件2),可以不参加中考考试,学业考试科目的毕业成绩直接认定为A等级,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前优先录取,录取计划占考生报读学校的普通生指标。
凡申报免试入学的考生,须出示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序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考生提交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评选省级“三好学生”有关的条件、程序、规定。
(七)继续实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附件3)。
(八)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的有关规定,为与我省异地高考方案衔接,经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市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与本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同时,为确保我市中考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要求,非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附件4),也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经区招生部门审批的普通借读生,只允许报 考民办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区招生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区实际,在公平公正原则下,安排公办普通高中少量计划招收普通借读生。往届生及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不得报考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
(九)随父母工作调动,户籍新迁入、无参加我市中考的外地考生,需要到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必须持原地市级中考档案材料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中考成绩单、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户口簿及家长单位证明到区招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这类考生由区招生部门根据实际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十)根据《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全市残疾学生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措施的通知》(佛教招〔2016〕17号),各区招生考试部门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区实际,提供相应的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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