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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教育城域网: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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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三、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一)内容与形式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品德行为、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实践能力四个方面(详见市教育局编印的《梅州市初中学生素质评价手册》),根据考生六个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作出总评价。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呈现形式包括两部分:一是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二是评定等级。学生综合素质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呈现,A、B、C、D分别为“优秀”、“良好”、“中等”和“一般”。A等人数比例以学校为单位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30%—40%之间,B等人数控制在30%—40%之间,C等人数控制在15%—20%之间,D等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个人及其家长。

(二)组织与管理

1.各县(市、区)教育局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分管领导、负责基础教育的相关股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组成,领导和管理全县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下设工作指导小组和监察小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监察小组负责监督评价过程,接受咨询与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2.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管理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下设工作实施小组和监察小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校内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接受咨询与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3.班级建立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三)程序与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可采取自我描述的方式进行。学生互评采取班级全员评议的方式进行。教师评价要按集体评议的方式进行,加强协商与交流,对评定结果出现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2.综合素质评价要按照《梅州市初中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依据学生的日常表现,参考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评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

3.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等次,同时完成综合性评语,并填写《梅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见附件二)。

4.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调查和处理有异议的评定结果。学校将学生的《梅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归入学生档案袋,并填写《梅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见附件三),将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5.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须在4月底前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总评价结果必须在考生填报志愿时由学校输入梅州市2014年中考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招生计划

1.各县(市、区)、市直学校要认真做好2014年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学校招生计划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上报我局,市直学校的招生计划直接报我局。各校招生计划经梅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中招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并由我局向社会公布。

2.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省、市公布的各学校招生计划招生。

3.面向全市招生的东山中学、市曾宪梓中学、梅州中学、兴宁一中、梅县高级中学、平远中学、蕉岭中学、虎山中学、丰顺中学、水寨中学10所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以下简称“10所示范性高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中的招生计划由市统筹。

4.各招生学校要把招收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保证当年的公费生招生不少于上年并有所增加。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要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择校生所占比例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根据各地各校实际情况,全市10所示范性高中可按本校招生计划总数(含择校生计划)的3%以内名额自主调节招收择校生。

五、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招生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市招生办对招生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录取依据一是10个科目的成绩总分,二是综合素质评定等级。

(三)凡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纳入中考机制,必须参加中考,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中考。对于一些基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采取灵活措施,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确保他们完成高中阶段教育。

(四)所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在省市统一招生录取平台上进行。10所示范性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其他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市、区)招生,原则上不跨区域招生,有特殊情况要跨区域招生,需上报市招生办审批,10所示范性高中、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负责。其他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办负责。

(五)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而造成未被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负责;凡是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学校。

(六)加强招生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各招生学校在招生章程中要如实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原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考生公布,不得隐瞒、欺诈,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欺诈蒙骗考生。招生学校需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招生计划,确保完成招生任务。推行优质普通高中(省一级以上普通高中)部分招生指标直接分配到辖区内初中的制度,市直公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直接分配到辖区内初中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具体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全市10所示范性高中对自主调节招收择校生招生计划的使用情况必须报市招生办公室审批备案,要坚决制止利用自主调节招收择校生招生计划进行非法招生的行为。

(七)录取批次。录取分三批进行,第一批为10所示范性高中,第二批为其他普通高中和民办高中,第三批为中等职业学校。

(八)录取分数线的确定。10所示范性高中由市招生办按第一批10所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总数1:1划定入围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各校实际录取分数线。第二批录取的民办高中的入围分数线由市招生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普通高中由各县(市、区)招生办根据计划和生源确定录取入围分数线并报市招生办备案。第三批中等职业学校录取不设录取入围分数线,按志愿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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