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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5
四、招生计划
1.各县(市、区)、市直学校要认真做好2016年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学校招生计划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上报我局,市直学校的招生计划直接报我局。各校招生计划经梅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中招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并由我局向社会公布。
2.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省、市公布的各学校招生计划招生。
3.全市10所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高中(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每所学校安排该校总招生计划数的40%名额招收指标生。市属2所示范性高中(东山中学、曾宪梓中学)指标生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分配到各县(市、区)、市直属初中学校,各县(市、区)再将两校招生计划分配到辖区内初级中学;梅江区(梅州中学)、梅县区(高级中学)2所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计划分配到其辖区内初级中学和市直属初级中学招生,其他各县(市)6所县(市)示范性高中(兴宁市第一中学、平远县平远中学、蕉岭县蕉岭中学、大埔县虎山中学、丰顺县丰顺中学、五华县水寨中学)指标生计划由6县(市)教育局直接分配到辖区内各初中学校。
4.全市10所示范性高中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可招收不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总数5%名额的特长生,特长生招生计划(占该校普通生招生计划)必须在5月1日前上报我局,经我局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一)市属2所示范性高中(东山中学、曾宪梓中学)普通生和指标生以及民办高中各类新生面向全市招生;8所各县(市、区)所属示范性高中普通生面向全市招生,梅江区、梅县区2所示范性高中指标生面向其辖区内初级中学和市直属初级中学招生,其他各县(市)6所示范性高中指标生面向本辖区内初级中学招生;广东梅县外国语学校普通生面向全市招生;其他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市、区)招生。
(二)所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在省市统一招生录取平台上进行。10所示范性高中、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
(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招生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市招生办对招生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录取依据一是10个科目的成绩总分,二是综合素质评定等级。
(五)凡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纳入中考机制,必须参加中考,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中考。对于一些基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采取灵活措施,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确保他们完成高中阶段教育。
全市10所示范性高中不得招收未参加我市中考的考生,其他一般普通高中和民办高中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可招收未参加本市中考的考生,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六)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而造成未被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负责;凡是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学校。
(七)加强招生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各招生学校在招生章程中要如实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原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考生公布,不得隐瞒、欺诈,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欺诈蒙骗考生。招生学校需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招生计划,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八)录取批次。录取分四批进行,第一批为市属2所(东山中学、曾宪梓中学)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和指标生录取,第二批为8所各县(市、区)所属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和指标生录取,广东梅县外国语学校普通生录取列入第二批,第三批为其他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新生录取,第四批为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新生录取。
(九)录取顺序。按批次顺序依次录取,即先录取第一批,第一批录取结束后再录取第二批,以此类推,其中,第一批市属2所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录取结束后,再录取指标生,如指标生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未完成招生计划,再转为普通生计划进行补录;第二批8所各县(市、区)所属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录取结束后,再录取指标生,如指标生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未完成招生计划,再转为普通生计划进行补录。第一、二批示范性高中指标生未完成计划转为普通生补录均按照原普通生志愿择优录取。
(十)录取分数线的确定。10所示范性高中和广东梅县外国语学校普通生录取由市招生办按各校招生相应计划总数,根据考生志愿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10所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各校普通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30分。其他普通高中新生录取由各县(市、区)招生办根据计划和生源确定录取分数线并报市招生办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新生录取不设录取分数线,按志愿择优录取。
(十一)招收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属2所示范性高中制订并组织实施。录取特长生,其中考成绩总分不得低于各校普通生录取分数线的60%。
(十二)投档原则。市、县(市、区)招生办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在各批次招生学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投档在各招生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先投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投后续志愿,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如生源再不足,则按实际情况降分投档,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十三)录取原则
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高中阶段学校根据市、县(市、区)招生办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投出的档案,按照学校公布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录取原则和要求,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学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
3.高中阶段学校要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高中阶段学校必须按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确实无法完成招生任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或县(市、区)招生办,以及时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6.高中阶段学校退档,必须说明退档理由,市、县(市、区)招生办对高中阶段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
(十四)各类学校录取结果的审核责任要分级分类落实。招收初中毕业生的高职院校录取结果由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省属普通高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结果由学校审核;10所示范性高中、民办高中和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结果由市招生办审核,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结果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审核;技工学校录取结果由市技校招生办公室审核。
经市、县(市、区)招生办审核的高中阶段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加盖市、县(市、区)招生办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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