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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2017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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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8

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一)复退军人子女入读高中照顾政策,按《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执行。复退军人子女报读高中阶段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降3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优惠政策,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招生时降10分录取。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必须提供县(市、区)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件和有关材料(含公示材料),于6月15日前交至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确认。

学校对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考生,于6月10日前,在学校和考生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3天。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考生材料,于6月20日前将登记表(含考生姓名、准考证号、降分条件等)和相关证明、证件(复印件)和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市高中阶段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见附件4)。

(四)被华南师大附中校本部录取的考生,具有双重学籍。

(五)凡被提前批录取报到的考生数计入户籍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升学率和高中毛入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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