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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考招生信息: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方案

编辑:sx_yangk

2014-02-25

经市政府同意,深圳中考招生信息: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方案.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深圳市2014-2016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4〕1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2014-2016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政策。

2014-2016年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报名条件和报考范围

2014-2015年,继续实行过渡期政策:本方案公布前已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且具有就读学校学籍的随迁子女,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规定的义务教育就读条件,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按照我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所列户籍类型,报考相应的公办普高、民办普高和中职学校。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具有我市初三学籍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也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但仅限于参加民办普高自主招生,或回户籍地就读高中。

2016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连续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满3年,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其随迁子女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就读条件并在我市具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按照我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所列户籍类型,报考相应的公办普高、民办普高和中职学校。具有我市3年完整初中学籍但不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也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但仅限于参加我市民办普高自主招生,或回户籍地就读高中。

2017年后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条件,根据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学位供给情况和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需求,按照供需基本平衡的原则,另行制定政策。

《方案》研究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精神和深圳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部门,在认真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方案》,多次征求市有关部门、各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校长、教师、家长的意见,并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其中,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有3次。2013年12月6日至16日,市教育局在“深圳教育”网上就《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的情况可以看出,市民对《方案》总体认同度较高,认为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文件精神,尽可能满足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的需求,也充分考虑了深圳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报名条件和录取办法,体现了积极稳妥、平稳衔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精神。

也有市民对《方案》实施后我市公办中小学学位承载能力表示担忧。对于这一问题,我市相关部门在制定《方案》过程中进行了重点调研和反复论证。一方面,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公办普高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努力扩大优质学位,最大限度地满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要;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条件,并建立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政策年度评估制度,根据年度评估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完善方案,保证学位的可持续供给。

为确保我市中考政策与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深圳中考招生信息: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方案.根据市民意见,经市政府研究,《方案》暂明确2014-2016年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政策,2017年以后的政策将根据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学位供给情况和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需求,按照供需基本平衡的原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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