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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钦州中考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实施方案

编辑:sx_songjm

2017-05-12

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合格人才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现将2017年钦州中考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2017年钦州中考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中小学校进一步重视实验教学,加强实验教学研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2017年钦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方案》精神,我市在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中进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技能考试。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考的学生。

第三条 凡参加中考的学生,必须参加实验操作技能考试,考试结果分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次,考试结果不计入中考总分,作为今年录取高中新生的参考。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等次为达标才能被自治区普通高中一级学校以上等级的学校录取。

第二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考试内容:严格控制在初中物理、化学教材规定的学生必做的分组(探究)实验范围之内,立足于对学生能力的考查,体现创新意识,

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

第五条 命题:在初中物理、化学两科中各拟出6个实验作为实验操作技能考试课题。

第六条 实验操作技能考试课题和考试办法

1. 考试课题

物理部分:

①探究凸透镜成像规律

②探究水沸腾时温度变化的特点

③探究串联电路中用电器两端的电压与电源两端电压的关系

④探究电流与电阻的关系

⑤研究影响滑动摩擦力大小的因素

⑥用天平测量固体和液体质量

化学部分:

①氧气的实验室制取与性质

②二氧化碳的实验室制取与性质

③酸、碱的化学性质

④一定溶质质量分数的氯化纳溶液配制

⑤溶液酸碱性的检验

⑥粗盐中难溶杂质的去除

2. 考试办法:各学校对已确定考试用的实验操作技能考试课题,根

据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出每个实验学生应掌握的知识点及考试的评定标准。考生应分别参加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并按照规定要求独立完成实验(含填写实验报告单),监考员当场评定考生的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结果。

第七条 考点设置:本着就近、方便考生的原则,按学校设置考点。一些考生较少、装备条件较差的企事业办、民办、乡(镇)学校必须向县、区中招办提出申请,由县、区中招办协调安排到附近已设考点的学校参加实验操作技能考试。

第八条 考场组织

(一)场地:考点学校设物理、化学实验室各1间以上作考场用,每个考场安排考生30名,分4至5组(根据各考场的实际情况定),每组各做一个实验。以分5组为例,座位安排如下:设5列,每列6座,共30座:1至6座为第一实验,7至12座为第二实验,13到18座为第三实验,19至24座为第四实验,25至30座为第五实验。考试室内每列第一桌分别放上第一实验、第二实验、第三实验、第四实验、第五实验标示牌子,每一桌左上角分别贴上1至30的座位号。

(二)器材:按考试课题,每个考场满足一人一组实验。每场考试前工作人员应准备好考试用的仪器、药品和材料。

(三)考前准备:

1. 考试前准备考生花名册一份(按中考报考序号排列)。

2. 考场准备(主要是实验员准备实验)。理、化实验员根据每场次确定的实验课题准备好实验用的器材及药品。

3. 备签。组签时,监考老师从确定的理、化实验课题中各选择4个实验和本场次考生人数混合组签;准备签时要保证签的数量、各签对应的实验课题与考场的布置相符。

4. 考前抽签。考前半小时考务人员召集考生抽签,考生抽签后(抽到哪个实验课题就考哪个实验),进入相应学科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每个实验操作时间规定为30分钟。

(四)考试期间,每段(上午或下午)时间安排两轮(两批学生)考试,中间间隔一节课的时间,给实验室管理员整理和准备仪器(含仪器的清洗、调试、药品的补充、准备等),为下一轮考试作准备。

(五)考试时间的安排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课程安排上做适当调整,利用物理、化学课进行。

第九条 考试结果评定:考试结果分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次,其中能按实验计划基本完成实验(或在教师提示下完成实验),实验操作基本规范,实验结果基本正确的为达标;不能按实验计划完成全部实验,实验操作不规范,实验结果错误的为不达标。

第十条 监考员当场评定考生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结果。学校负责统计考生的考试成绩统一上报县、区中招办。为保证公平、公正,监考人员应在学科教师、实验教师和实验员中挑选,每个考场设监考员不少于2名,集中培训,统一考试要求,统一评定标准。

第三章 考试时间及补考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定在5月进行。各考点的考场选定、具体考试时间安排等,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县、区中招办确认,并由学校提前向考生公布。已报名的学生,因伤、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未能参加集中考试者,由考生本人申请,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四章 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各县、区教育局负责对本辖区学校的实验操作技能考试考务组织及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电教仪器站负责对全市各考点学校实验器材准备的检查及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巡视、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要把实施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设立考点的学校要制定学校实施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的工作方案并于5月8日前报县、区教育局备案,要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无法设立考点的学校要积极配合相关考点学校做好本校考生参加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立考点的学校考前要做好所需仪器、材料、药品的配置及其损耗补充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中考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工作的领导,进行督考检(抽)查。市、县(区)电教仪器站要加强检查指导,并对所属学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六条 监考员由学校挑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熟悉业务、无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理、化、生教师。

第五章 抽查核实

第十七条 5月30日前各考点学校将本校中考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学生成绩表报县、区中考招生领导小组并录入电脑,各县、区教育局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考生考试成绩报市招生考试院进行登录。市中考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区考点学校进行抽检核查,审核各考点中考考生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

第十八条 市分别抽查各县、区30%以上的学校。被抽查学校每校抽查16名学生(男生10人、女生6人),由被抽查学生自己抽签确定参加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科目(物理、化学各8名)。学生抽到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科目后,分别安排到物理或化学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每个学生按规定独立完成所抽到的实验(含填写实验报告单)。

第十九条 市中考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各校被抽查16名学生的成绩对该校的物理、化学实验操作技能考试进行综合评分,审定被抽查学校学生中考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各校被抽查学生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数超过被抽查学生数30%的学校,取消该校本次中考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由各县、区负责重新组织该校进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并取消该校下一年度中考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考点资格。

第六章 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及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程序及要求,实验管理员对将要使用的仪器、药品、实验室电源等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考点要严格执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信息报告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在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期间各考点主考人要在岗值班,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及时、有效处理,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在执行本方案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不认真实施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工作,有敷衍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学校,由市(县、区)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各考点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经费由考点学校在实验考查收费中开支,收费标准及要求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10〕418号文执行,分物理、化学两个学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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