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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钦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策略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考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4号)和《关于印发<钦州市2013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教字〔2013〕4号)及《关于加强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若干规定》(钦市教字〔2006〕18号),结合当前高中办学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2013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参加2013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其中正取生必须是参加我市2013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在市外就读初中的我市户口的毕业生,以正取生报读我市普通高中的,须回我市挂靠一所中学参加我市2013年中考,在市外参加中考的,按择校生招收。市外考生报读我市公办普通高中一律安排在择校生计划中招收。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下称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对象仅限初二年级开始到中考一直在中考报名初中学校就读的我市户口的考生。
二、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
(一)招生计划
1.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我市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任务人数为21091人,全市招生计划以完成这一任务为目标,根据我市高中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任务分配制,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申报审批制。
2.按办强示范高中、扩大一般学校发展规模的思路分类编制招生计划。示范高中和示范高中立项建设学校(下称立项学校)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一般学校(示范高中和立项学校以外的学校)招生计划在指令性计划外加设指导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为备用计划,在具备生源充足、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招生学校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启用,未经申请批准不得使用。
3.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正取生计划和择校生计划组成(示范高中正取生计划由定向生、统招生计划组成)。民办学校不分正取生和择校生。
(1)我市择校生计划数控制在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正取生与择校生具体比例和计划数由各招生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申报确定。不计划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可申请不列择校生计划,全部招收正取生。
(2)示范高中从正取生招生计划中划出35%的比例数,把各校划定人数相加成总和数,根据中考参考学生中有定向生资格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全市每一所初中学校。
4.示范高中可从统招生计划数中划出不超过5%的比例用于招收在体育、音乐、美术、辨论、表演、实验、文学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等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特长考生:(1)获国家宋庆龄奖学金或全国性学科竞赛一等奖;(2)参加县级以上项目比赛获个人一等奖以上;(3)作品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经市教育局评选推荐在省级以上组织的活动上展示。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可从正取生计划中划出不超过5%的比例招收上述特长考生。经市教育局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向特色学校方向发展的招生学校可申请适度提高特长生的招生计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总数的8%以内。
5.各示范高中学校可从正取生计划中招收保送生,招生人数控制在正取生计划数的1%以内。
(二)生源范围的划定
1.2013年全市普通高中以招收我市考生为主,兼招收市外考生。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正取生全部招收我市考生;择校生主要招收我市考生,适量招收市外考生,招生人数控制在择校生计划数的10%以内。
2.示范高中和立项学校面向全市招生。一般公办学校正取生生源范围控制在学校所在区域内,即县属一般学校控制在所在县内,市本级(指市直和钦南、钦北、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下同)一般学校控制在市本级内。市区非示范高中学校按不低于正取生计划60%的比例招收市区初中学校毕业生。
3.民办学校不受生源范围限制,向市内外招生。
(三)各招生学校具体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见《钦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三、报名、填报志愿
(一)报名与填报志愿时间、地点
1.报读示范高中定向生和统招生的考生(必须是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B等和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A等的考生,个别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成绩A等人数达不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的50%时,报读定向生中考成绩可降至B等)在中考成绩公布后于7月13—15日3天之内在网上报名。报读示范高中择校生的考生在招生学校正取生录取结束后于7月23—27日5天内到招生学校报名。
2.报读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正取生的考生在中考成绩公布后与报读示范高中网上报名相同时间(7月13—15日3天之内)在网上进行预报名(报读择校生的不需要网上预报名),然后在招生学校录取条件公布后于7月23—29日7天内到招生学校或招生学校在校外所设置的报名点进行实地报名;报读择校的考生在招生学校录取条件公布后于7月25日—8月3日10天内,到招生学校或招生学校在校外所设置的报名点进行实地报名。
3.报读示范高中特长生的考生在示范高中正取生报名时间内(7月13—15日)到招生学校报名;报读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特长生的考生在一般学校正取生报名时间开始后于7月23—25日3天内到招生学校报名。
(二)报名、填报志愿方式与办法
1.报读示范高中定向生和统招生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钦州市2013年示范高中招生志愿表》。考生填写报读志愿时,可供选择的栏目有“定向报读学校”(仅限一个报读志愿)和“统招报读学校”(分“第一志愿报读学校”、“第二报读志愿学校”、“第三报读志愿学校”三个报读志愿)。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同时填报定向报读学校和统招报读学校。报名考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被录取后在办理入学注册时交给录取学校。
报读一般学校先在网上进行预报名,考生填写一般学校报读志愿时,限填一个报读志愿(即一个考生只能填报一所一般学校),然后按规定时间由考生直接到已预报名的招生学校进行实地报名(因特殊情况也可不按网上已报志愿报名,根据实际求读需要到招生学校报名)。
考生可根据实际同时填报示范高中和一般学校志愿。
填写报读志愿的具体操作办法另文通知,由考生毕业学校对考生进行培训。
2.报读示范高中择校生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学校报名,填写《钦州市2013年示范高中择校生报名录取表》。考生报名时必须携带和提交中考准考证、中考成绩条和《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市外考生相应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3.报读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正取生和择校生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学校报名,报读正取生的,填写《钦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正取生报名录取表》;报读择校生的,填写《钦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择校生报名录取审批表》。考生报名时必须携带和提交中考准考证、中考成绩条和《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市外考生相应素质评价材料)。
4.报读特长生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学校报名,填写《钦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报名录取审批表》,考生报名时必须携带和提交中考准考证、中考成绩条、毕业学校出具的特长项目证明、特长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和《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三)报名工作的组织
考生报名工作在市、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的统筹管理和指导下由考生毕业学校或招生学校具体组织。
1.报读示范高中和非示范高中正取生(含特长生)考生报名工作由毕业生所在学校组织(任何学校和学校领导、教师不得借此干预学生自主填报志愿)。
2.报读示范高中和非示范高中择校生考生报名工作由招生学校组织。
(四)考生报名材料的整理与报送
1.考生报名材料的整理。
⑴报读示范高中定向生、统招生的考生材料由市中招办负责整理。
⑵报读示范高中择校生的考生报名材料由招生学校按下列要求整理:
①所有报名结束后,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用电子文档格式编制《钦州市2013年示范高中择校生报名汇总表》。
②将考生所填写的《钦州市2013年示范高中择校生报名录取审批表》和所提交的中考成绩条、《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市外考生相应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装订成套,按报名汇总表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⑶报读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正取生和择校生的考生材料由招生学校按下列要求整理:
①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正取生和择校生用电子文档格式分类编制《钦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正取生报名汇总表》、《钦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择校生报名汇总表》。
②按正取生和择校生分类将考生所填写的《钦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正取生报名录取审批表》、《钦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择校生报名录取审批表》和考生所提交的中考成绩条、《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市外考生相应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装订成套,按报名汇总表的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⑷报读特长生的考生材料由招生学校按下列要求整理:
①按考生特长分类,用纸质文本编制《钦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报名汇总表》。
②将考生所填写的《钦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报名录取审批表》和所提交的中考成绩条、《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特长项目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装订成套按报名汇总表的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2.考生报名材料的报送。
(1)报读示范高中择校生考生材料的报送。
①报送材料包括:报名汇总表电子文本与同式纸质文本各1份、整理成套汇总打包的考生个人材料。
②报送程序与方式:报名汇总表由招生学校在报名结束后通过邮件报送给市中招办,纸质文本和考生个人材料在办理审批录取时专人报送市中招办。
(2)报读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正取生和择校生考生报名材料的报送。
①报送材料包括:报名汇总表电子文本和同式纸质文本各1份、整理成套汇总打包的考生个人材料。
②报送方式:电子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纸质文本材料专人报送。
③报送程序:市本级招生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直接报送市中招办;两县招生学校由所属县普通高中招生部门初审达到要求后集中报送市中招办。
(3)报读特长生的考生材料的报送。
①报送材料包括:考生报名汇总表、整理成套汇总打包的考生个人材料。
②报送方式与程序:报读示范高中的,由招生学校专人报送市中招办;报读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市本级招生学校专人报送市中招办,县属招生学校由所属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集中专人报送。
(4)材料报送时间:报读示范高中特长生的考生材料报送时间为7月15日前,报读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特长生的考生材料7月26日前;报读示范高中择校生的考生材料报送时间为7月29日前;报读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正取生和择校生考生材料报送时间为8月15日前。
四、录取与审批
(一)录取与审批工作的组织
全市普通高中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示范高中和市本级立项学校与一般学校的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直接组织进行。两县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录取工作由两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组织进行,对各校审批的录取名册与考生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集中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二)录取条件的确定
1.录取条件主要包括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中考总成绩(含中考各文化学科成绩、体育科成绩)、中考学科成绩等级。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
为A等及B等者,示范高中方可录取;为C等及以上者,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方可录取。
(2)中考总成绩与学科成绩。
报读示范高中定向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个别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达不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50%的,这部分学校的考生可降至B等),各科成绩必须在C等以上(含C等);报读示范高中统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各科成绩必须在C等以上(含C等);报读示范高中择校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分数)可按统招生中考总成绩最低录取分数降低50分,各科成绩原则上在C等以上(含C等);报读示范高中特长生的考生,原则上要达到择校生的中考成绩水平。
报读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正取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B等以上(含B等)(个别招生学校如若生源不足,可降至C等),学科成绩原则上要达到C等以上(含C等),报读择校生中考总成绩可按正取生最低录取分数降低50分,学科成绩原则上达到D等以上(含D等);报读特长生的考生中考成绩达到择校生的成绩水平。
符合特长条件但中考成绩达不到特长生录取分数的考生报读示范高中、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择校生的,如特长项目特别突出,可适当降低中考成绩(原则上控制在择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10分以内)。有些确具特长但因无机会参加比赛获得奖状证书的考生以特长条件报读地处乡镇招生学校择校生,招生学校在接受其报名后,参照县(区)级比赛相应项目获奖成绩水平对其进行特长水平测试,达到测试水平要求的,出具测试成绩证明以作录取凭证。该项测试工作由招生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监督进行,并由负责人和监测人对测试成绩签字确认。
在上述条件下,根据考生报读情况,确定招生学校各类报名考生的具体录取条件。
2.市本级学校和示范高中录取条件由市中招办拟定,报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后确定;县属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录取条件由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确定。
(三)录取与审批办法
按先正取后择校的顺序进行录取与审批。在录取安排上,先完成示范高中定向生和统招生录取,然后进行其他录取。
1.示范高中正取生根据录取条件,按考生报读志愿,由市中招办通过计算机排序编制预录名册,招生学校根据市中招办给出的预录名册进行初录后,现场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1)定向生录取。根据考生报读志愿,以考生中考报名所在学校为单位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到低编制名册实施择优录取。中考总成绩A等的报名考生达到或超过所分配的指标数时,即实施满额录取。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达到或超过定向生分配指标数,但报名考生达不到分配的指标数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实施录取。少数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达不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但比例数超过50%(含)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录取;比例数达不到50%的,在A等人数全部报读定向生的情况下,降至B等录取,使录取人数达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的50%,A等人数不全部报读定向生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录取,不按分配指标数满额录取。个别薄弱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为零的,降至B等录取,录取人数为分配指标数的50%,不按分配指标数满额录取。
招生学校所录取的定向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数时,剩余指标用于统招生录取。录取人数超出指标数时,所超人数在统招生指标中冲减。
(2)统招生录取。先第一志愿后第二志愿择优录取,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三志愿。
2.示范高中择校生根据录取条件,由招生学校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对报名考生进行初录,办理收费手续。招生学校将初录名单连同考生报名材料、收费凭证报送市中招办办理审批录取。
3.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正取生和择校生根据录取条件,由招生学校按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初录,现报现录,先报先录,直至在报名限期内录取满额为止,个别学校若在报名限期内未录取满额的可适当延长录取时间。招生学校初录满额后按初录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编制初录名册连同考生报名材料上报办理审批录取。县属学校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由县集中上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本级学校直接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只要不超出招生计划,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都可批准录取。招生学校也可根据实际,分批办理审批录取。
4.特长生的录取。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所具备的特长条件进行预录,并对进入预录的考生针对其特长方面进行测试,达到条件的,即予初录,县属招生学校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本级学校直接报市中招办录取。
5.以特长条件报读示范高中、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择校生的,实行先审批后录取。招生学校将考生报名材料直接上报市中招办审批同意后办理初录和收费手续,后按程序与其他择校生一起办理正式审批录取。
6.根据《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报考普通高中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钦政办〔2008〕29号),本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考生按录取线降20分录取(采取在中考总成绩中加20分的办法实施);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侨务办公室<关于照顾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的请示>的通知》(钦政办〔1995〕48号)精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以总分加10分录取。
(四)录取与审批时间安排
1.示范高中定向生、统招生、特长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19—23日;择校生录取审批时间为7月23日—28日。
2.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正取生与择校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3日—8月3日,个别生源不足的学校,可延长至8月30日,在此期限内招生学校一次或分批报送录取名册与考生材料办理审批录取;特长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8—29日。
(五)录取通知书
2013年全市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市中招办在审批录取时签发,由招生学校发送给考生本人,也可由招生学校送考生所在学校转交给考生本人。正取生录取通知书为《2013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新生录取通知书》,择校生录取通知书为《2013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择校生新生录通知书》。
(六)入学
考生按《录取通知书》指定的学校和办理入学时间办理入学,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入学的,须由考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未经申报批准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的,视为放弃录取和入学资格。个别考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录取学校的,须由考生个人和家长先征得原录取学校书面同意退录后,向市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录取变更手续。
(七)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市、县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市中招办、县普通中学招生负责部门按领导小组的规划和决策,组织落实招生的具体工作。
2.规范办班教学行为。任何学校所招学生必须独立组织教学,不得以挂靠、委托、联合办班等任何形式异地、异校组织教学。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招生工作。新生收费标准、新生录取条件录取名单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行为。各公办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数额。公办学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按公办学校收费。
5.任何学校不得无计划、超计划、不按规定程序招生,无计划、超计划、不按规定程序等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录取,不予办理学籍,相应的权利将不予确保,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承担。
考生未经办理变更录取手续,擅自变更就读学校的,取消录取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个人负责。
6.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市、县成立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现象进行查处。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均应设立普通高中招生监督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指导并直接负责市本级学校招生监督与违规违纪查处工作。市普通高中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777-2812293。
7.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钦州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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