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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河北2014年邯郸中考考务和中职招生工作安排意见
一、总体安排
(一)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将计划草案报教育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确定后,由招生部门汇总,向社会公布招生来源计划。各县(市、区)招办,5月10日前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市教育考试院中考科。
(二)未经市教育考试院公布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一律不予安排招生。各县(市、区)招办不得向计划外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档案、名单和住址,不得办理录取手续。一旦查实,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三)2014年初中学生毕业和升学考试继续实行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两考合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组织的升学文化考试成绩划定毕业分数线。今年中考实行全市统一评阅卷。
二、报名工作
(一)中考报名
1、凡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毕业升学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中考。报名信息采集要按照《关于修订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标准的通知》(基教考中[2014]1号)要求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
2、报考五年制、“3+2”及其他学制中职、高职、本科衔接分段培养试点学校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当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
3、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教育类专业新生须从当年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中录取并经省招生部门备案,不实行自主招生。举办幼儿教育类专业的学校,必须是经省教育厅评估批准并具有招生资质向社会公布的学校,方可安排幼儿教育类专业的招生。
4、高中学生(含休学)不得报考。
5、考生应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考生必须有本县(市、区)正式户口,不准跨县报考,市内考生的报名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
6、报名时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考生的基本信息应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考生须按要求认真准确输入个人报名信息,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同时缴纳报名考试费,采集图像信息。
7、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班主任、学校校长、招办主任三级审查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所有参加中考报名工作的人员要填写《邯郸市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诚信档案》。
8、享受照顾录取的考生必须持原始证明、证书或证件,由县(市、区)招办查验,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备案后,方可加分。享受体育照顾的考生必须持市教育局思政体艺处签发的体育成绩复查合格证,方可加分。对享受照顾加分的考生要实行“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招办要将所有享受照顾的考生按照类别打出名册,由考生的毕业学校和报名点同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对有问题的考生必须查证落实,要确保真实可靠,公布的时间定于4月25日至30日,各县(市、区)招办将落实结果,报市教育考试院中考科。市考院汇总后要再次在市中考网上公示,接受监督,凡有举报的情况,必须做到彻查彻纠,严格追究责任。
9、今年全市实行局域网方式报名,应届生由所在学校组织按规定时间,在本校通过局域网报名并采集图像信息;社会青年按规定时间到所在的县(市、区)招办接受报名并采集图像信息,主城区社会青年按规定时间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指定的报名点接受报名并采集图像信息。统一报名时间为4月14日至24日,4月28日各县(市、区)将报名信息光盘(含基本信息和图像信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信息科。
10、各市、县招生部门要选派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和不徇私情的工作人员负责报名,各县、校一定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11、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招办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认真填写《2014年中考报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随信息盘一起报市教育考试院中考科。
12、中考报名费每人85元。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收费。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二)自主招生报名
1、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自主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
2、报名学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报学校办理报名手续。无身份证者,可到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开具带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需注明身份证号。报考学制为两年以下(含两年制)专业的高中毕业生还需携带高中毕业证书(含同等学力)原件和复印件。报名学员要认真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报名登记表》。
3、招生学校要认真审核报名学员的相关证件。学员的姓名等有关信息必须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学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高中毕业证复印件要贴在学员报名登记表背面,同时招生学校要指定专人收取学员的高中毕业证书原件,以备录取时审核。录取时要上交由学校盖章的《高中毕业证情况登记表》
自主招生的学员档案,由招生学校按要求建立。
三、考试、评卷、登统工作
初中毕业生升学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形式
1、今年中考总成绩650分,其中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体育成绩总分30分,实验操作成绩总分20分,体育成绩和实验操作成绩计入中考总成绩。
2、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文化课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共五个科目。以上文化课试题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每科试题满分成绩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总分为600分。
3、考试方式:文科综合采用开卷考试,其它各科采用闭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它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4.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考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除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因残疾、伤病丧失运动能力的学生,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身体素质测试部分按满分的70%计入升学考试总分。体育测试办法及要求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
(二)考试组织
1、考试工作在省、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县招生考试部门组织实施。
2、考点应尽量设在县政府所在地,实行封闭管理。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安静、便于封闭的学校为考点,尽量使用标准化考点。各县(市、区)招办务于5月10日前将考点设置情况(名称、地点、考场数),以文字形式报市教育考试院中考科,批准后方可安排使用。
3、考点的学校必须配备英语听力设备。要确保播音设备运行良好,音质清晰。
4、为加强考场管理,市教育考试院信息科统一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考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编排设置。考生准考证和存根由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塑封。
5、中考属全省统一考试,试卷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事项管理。各县(市、区)招办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完善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要认真做好试题及答案的安全运送、交接、保管、保密工作。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教育考试院,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试卷和答卷必须存放在县(市、区)招办保密室。自收到试卷开始,必须设立值班电话,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每班3人,且配备一名公安人员。各县(市、区)招办的取卷时间为6月19日上午。
6、各县(市、区)招办及市内各考点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安排好考点、考场,选聘好主监考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每场设监考人员2-3人,其中主监考员1人。并采取多种形式对涉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从细节入手,每一步骤、每一环节都要认真讲解,使涉考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各种操作流程。未经培训及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监考工作和其它与考试相关的工作。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对考生遵纪守法、诚信考试的宣传教育,力求把违纪舞弊因素在考前化解。
7、各县(市、区)招办要切实加强考试管理,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放任作弊行为,使考试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监考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考试期间,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入场。考生应遵守《考生守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违纪舞弊者按《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考试期间,市教育局、市教育考试院将选派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巡视和检查。
8、考试的组织管理及考试实施程序按《2014年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三)考试日期
全省统一中考日期为6月21日、22日。
全省统一中考时间安排表
(四)评卷登统
评卷、登统工作在省、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市考试院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实行全市统一评卷登统,统一公布中考成绩。登统工作完成后,向各县(市、区)招办下发成绩信息光盘,同时在市教育考试院网上公布考生成绩。
全市评卷、登统的时间为:6月23日—30日。7月2日向社会公布成绩。
四、填报志愿、建档工作
(一)今年全市实行公布分数后网上填报志愿。各县(市、区)招生部门和初中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指导工作,要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考生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考生志愿分为五批:第一批为邯郸市一中和主城区内面向各县(市、区)招生的民办高中学校;第二批为其他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和主城区民办高中;第三批为部属、省属、市属招生的五年制、“3+2”及其他学制中职、高职、本科衔接分段培养试点学校;第四批为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第五批为职教类学校。允许考生兼报。
(三)报考五年制、“3+2”及其他学制中职、高职、本科衔接分段培养试点学校的考生可填报两所学校,每所学校可填报两个专业;报考普通中专学校的考生也可填报两所学校,每所学校可填报两个专业。
(四)被第一批和第二批录取的考生信息,由各县(市、区)招办在指定时间内以光盘形式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信息科。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考生档案由市教育考试院信息科提供。
(五)自主招生的学员档案,由招生学校按要求建立,要实行电子摄像,使用微机管理,档案材料上的内容要齐全和真实。院校组织提供的生源中,如有参加当年中考的考生,学校应到市教育考试院办理提档手续,列入统一招生。
(六)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普通高中填报志愿时间为7月3日至4日;中高职院校志愿填报实行集中填报和后期征集志愿相结合,分三次进行,第一次:7月3日至4日随普通高中志愿一起集中填报;第二次:在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高中和主城区面向县(市、区)招生的高中学校录取结束后,于7月18日至19日进行第一次征集;第三次:在中高职院校和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于8月21日至22日进行第二次征集志愿。
五、录取工作
(一)邯郸市一中和主城区内面向各县(市、区)招生的民办高中学校第一批录取。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
(二)其他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和主城区民办高中第二批录取,由各县(市、区)招办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和民办高中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
(三)部属、省属、市属招生的五年制、“3+2”及其他学制中职、高职、本科衔接分段培养试点学校第三批录取,由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五年制、“3+2”及其他学制中职、高职、本科衔接分段培养试点学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
录取分数由以下考试科目成绩构成: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体育和优惠分数。其他考试科目不计入总成绩内。
(四)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第四批录取,由各县(市、区)招办负责。主城区的一般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
(五)职教类学校第五批录取,由市教育局职成处和各县(市、区)招办负责。
(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录取时,招生学校需携带录取新生的信息光盘、《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报名登记表》、《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和高中毕业证书原件、《高中毕业证情况登记表》等,由市考院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录取后的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根据河北省中招录取政策,执行市教育局当年对各类优惠照顾考生的加分政策。
(八)严禁向乱招生(计划外招生)学校、中介机构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初中生名单和住址,严禁有偿招生行为。凡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优惠照顾条件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考加分的有关政策,我市对现行的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拟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政策将从2015年开始执行。今年的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仍按原有政策执行,项目如下: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国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及全国竞赛计划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或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50分。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二级运动员加20分。
3.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及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以及侨眷高知子女;农村独生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均加10分。
4.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河北省综合运动会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分别加200分、100分、50分。
5. ⑴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⑵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⑶在我市就学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加10分。
6.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表彰的三好学生均加5分。
7.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双爱好”竞赛活动中艺术类(包括独舞、独唱、独奏、书法、绘画、演讲和朗诵)和教育行政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组织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电脑制作、航模海模车模制作)获得奖励的考生,经认定后,国家级奖励加20分、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加10分、市级一等奖(含省级三等奖)加5分,获市级二等奖加3分;获县(市、区)一等奖在本县(市、区)加3分。
同时具备上述几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择其最高的一种,不累计加分。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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