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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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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三)中考录取照顾条件及开具享受照顾证明的手续

1.普通高中招生优惠加分:

军人子女中考录取优惠按照市教育局、市军分区政治部《唐山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惠暂行规定》(政联[2014]1号)执行。

非军人烈士子女,照顾20分。

因公牺牲及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

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10分。

“四侨考生”(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照顾10分。

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初中阶段获得第30届(含)之前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一、二等奖的考生,照顾5分。

2.报考普通高中以外的学校,考生除享受上述优惠外,还享受下列优惠加分:

体育全国比赛前6名、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照顾50分。

市级体育竞赛单项前5名、集体前3名、二级运动员,照顾20分。

省级三好学生、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省级科技发明创造者,照顾10分。

各类照顾加分只选择一项,不累计加分。优惠照顾证明只承认本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的证明。开虚假优惠照顾证明的,取消加分资格,并降低一个志愿档次。

享受照顾的考生,需在5月20日前向学校交验原始证明、证书和证件,并提供相关复印件。学校必须对享受照顾加分的考生姓名、班级、加分原因等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并公布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确认后,5月27日前学校将享受照顾的考生造册登记,并经校长签字后报县级招生办,同时提供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招生办再次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经办人在证明或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县级招生部门公章,同时登记造册,于6月2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享受照顾的考生,其加分信息由各县级招生办单独录入。军人子女按政联[2014]1号文件要求,备齐各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于6月8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正常办理结束后再补办的各类照顾手续一律无效。

体育类由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开具证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由市侨办开具证明,侨眷高知子女统一由市侨办报省侨办认定;台湾省籍青年由市台办开具证明;少数民族考生由各县级民宗局开具证明;军人子女按政联[2014]1号文件要求开具相关证明;非军人烈士子女持烈士证明书原件或各县级民政局开具的证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持因公牺牲证明书原件、伤残证原件或由各县级民政局开具证明;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由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由市科协和市教育局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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