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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2013邢台中考招生:高中招生录取政策方案
(一)招生录取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过去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专门性发展素质考查、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③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
(二)招生计划分配
1.2013年,将市区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各县(市)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80%的公助生招生指标,依据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按比例平均分配到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各县(市)具体分配方案由县(市)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方案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
2.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名额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常转学、休学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名额分配生资格认定,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3.在实行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名额分配招生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取信于民,防止走后门的现象。名额分配生录取结束后,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将录取信息通知各初中学校,学校要将各招生学校的名额分配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录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三)录取形式
1.县(市、区)教育局(市区由市教育局负责)应依据学校办学水平确定本县(市、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批次,再根据招生计划,参照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进行整合的成绩,分批录取。
2.公助生录取程序。同一批次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先录取统招生后录取名额分配生的顺序录取公助生。统招生的录取方法是:首先,以要以市区、县(市)为单位,依据考生的升学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划定分数线,然后,对达到分数线的考生,既可以采取依据其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三项整合的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也可以采取在达到综合素质评定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按照学生升学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对升学考试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应主要参照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名额分配生实行分校录取。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完成名额分配生招生计划,市、各县(市)要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根据各初中学校的名额分配指标数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的名额分配生指标,可由各县(市)教育局(市区由市教育局负责)收回,转为面向本地的统招生招生计划。
3.试行多样化的招生办法。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如特长生、优秀生的推荐,薄弱初中的扶持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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