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xiexh
2014-02-24
关于做好2013年邢台中考和高中招生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3〕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邢台市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1.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2013年,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按照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
2.继续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为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
3.继续执行将体育、理化实验操作、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直接记入考生中考成绩总分。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满分10分,信息技术满分10分。
4.继续将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内容纳入中考范围。2013年,全国统编初中阶段《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政策常识》的教学内容,继续列入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文科综合”科目中的思想品德学科试题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思想品德学科分数的15%,即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
5.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县市区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6.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因残疾、伤病丧失运动能力的学生,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身体素质测试部分按满分的70%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二、加强组织和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市教育局成立邢台市201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柳金钟
副组长:孙社英、陈同计、刘旭辉、赵新芳、李银国、王大为、翟凤国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赵新芳(兼)
办公室成员:刘振兴、杨文明、马春修、刘云国、赵福忠、李建雄、张勤芳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中考招生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把握好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考报名资格认定、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核算和分配、划线录取、中考加分政策等重要环节,确保中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总结工作,在9月1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各县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后,要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召开家长会等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到宣传准确、解释到位,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3.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开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与奥数培训和奥数竞赛挂钩入学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4.进一步加大对中考中招工作的管理。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实施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到校,各县区、学校必须严格规范初中学籍管理,初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空挂学籍和无学籍就读。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分配指标,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通过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6.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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