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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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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细则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享受的优待做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细则中所称军人子女,是指在河北省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细则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细则规定,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细则规定,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不高于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具体优待标准和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细则指出,优待标准所规定的中考“录取分值”,可以参照区域内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录取的最低分数确定;享受优待的军人子女较为集中的地方,由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政治部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军人子女有其他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的,不再累计计算。
细则规定,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细则规定,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细则规定,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据悉,军人子女享受中考优待,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会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注:1、“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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