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2017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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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五、照顾政策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20分。

1.烈士(非军人)子女 ( 须提交户口簿及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和 1983 年后颁发的烈士证明书 )。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由哈尔滨警备区政治部出具证明并提交军官证、军人配偶和子女户口、军人和配偶结婚证(离婚证)、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军人子女中考加分申请表]。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分。

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的军人的子女[由哈尔滨警备区政治部出具证明并提交军官证、军人配偶和子女户口、军人和配偶结婚证(离婚证)、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军人子女中考加分申请表]。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 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 2.5 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 5 分。

除(一)、(二)所列以外的驻哈或在外服役原籍在本市的军人子女[由哈尔滨警备区政治部出具证明并提交军官证、军人配偶和子女户口、军人和配偶结婚证(离婚证)、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军人子女中考加分申请表 ]。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 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 2 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 4 分。

1.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锡伯和俄罗斯族的考生(须提交户口簿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 )。

2.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须提交《华侨、归侨、侨眷证》、户口簿及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证明 ); 台湾省籍考生(不含去台人员家属)(须提交户口簿和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证明 )。

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不重复加分。

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 规定时间以后提交的证明无效。出具的所有证明材料均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考生加分资格的认定与审批、监督与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哈尔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等学校招生加分政策的意见》(哈招委会字[2015]8号)中附件《哈尔滨市中等学校招生加分政策实施细则》。

县(市)考生的加分政策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 参照哈尔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等学校招生加分政策的意见》(哈招委会字[2015]8号),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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