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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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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省教育厅获悉,在省教育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省级重点中学转学审批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同一城市市区内,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之间不得转学。
据悉,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便捷地服务于学生和家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级重点中学转学的最终审批部门为各市(行署、企业总局)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不再审批省级重点中学的转学,但要对各地重点中学转学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同时,省教育厅要求,各市(行署、企业总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开、便捷、严格的转学申请、审核、批准、备案的监督程序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在受理转学申请时,应审核转学学生的转学申请、户口变动证明和学籍档案。在同一城市市区内,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之间不得转学;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转往普通一般高中;普通一般高中不得往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学。
此外,凡学生提出转学申请,要提交户口变动证明,填写“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学证”。“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学证”由市(行署、企业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免费统一印制,向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备案。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对弄虚作假和违规转学的考籍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外省转入本地的学生,按照学校类别对等原则安置。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市(行署、企业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一般高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本地转往外省的学生,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市(行署、企业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一般高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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