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考湖北省宜昌市第一中学处罚条例

编辑:sx_zhangh

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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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考湖北省宜昌市第一中学处罚条例

辅助手段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造成的影响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要由政教处口头或书面通知其家长,并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确有明显进步,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决定也存入学生档案。

对学生的警告、记过处分由政教处讨论决定。“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需经校行政会决定。撤销处分时,由本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写出评议,班主任签意见交政教处或校行政会议决定。[4]

处罚条例

1 、上课无故迟到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旷课四节以上,点名批评。无故旷课三天警告处分。无故旷课五天,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三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无故不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体育锻炼及早、晚自习一律按旷课计算。

3、无故三次不参加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

4、考试中有作弊行为一律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5、学生不允许抽烟、酗酒。一经发现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6、学生私自下河游泳,进入营业性“三室一厅”,一经发现则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7、凡在校内打架或邀校外人到本校打架或在校外打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8、学生品质恶劣,影响学校形象,扰乱学校秩序,破坏社会治安,屡教不改,经行政会讨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学生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10、凡因违法犯罪被处少年管教、劳动教养徒刑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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