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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2017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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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四、招生范围

(一)县(市)公办普通高中在所属县(市)范围内招生,不得 跨区域招生。城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到县(市)招生。任何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资助学生或其它名义跨区域招生。

(二)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可以不受户籍和地 域限制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按要求整改 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五、招生计划

(一)全面实施公费生招生计划。 (二)各县(市)按照高中普职协调发展原则制定招生计划, 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市直属高中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办学标准向市教育局 申报招生计划(须细化到类别),经审批后按类别计划招生。

(四)民办普通高中不具备“四独立”办学条件以及在民办 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中整改不合格学校,不得申报和审批招生计划。

六、招生办法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进一步完 善学校办学自主权,2017 年株洲市普通高中实施多样性、自主性、 计划性、公正性的“阳光”招生录取工作。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 校招生计划的 50%分配城区各初中学校,其中 30%作为指标生分配 到城区各初中学校,20%为高中学校开展的自主招生、集团办学招 生、特长特招生等(三个类别招生总数原则上控制在高中学校招 生计划的 20%以内)。

(一)指标生

普通高中实施指标生分配办法招生。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招生计划的 30%分配城区各初中学校,向薄弱学校倾斜。凡在城 区各初中学校初一注册,并在注册学校就读三年的毕业生有资格填报指标生志愿。指标生实施网上填报志愿,设立指标生录取批 次,实行网上录取。 参与集团办学的公办初中学校,在集团内,指标生招生按照 集团办学招收直升生办法执行。 指标生录取后不再参加其他高中学校录取,未达到指标生录 取要求的学生,则按志愿参加常规录取。 2017 年株洲市城区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详见附件1。 各县(市)教育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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