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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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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五中学: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七条 校长应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治水平,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革命精神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市委教育工委任命,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和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三)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职工的调配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坚持勤俭办学方针,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提高教职工集体福利。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一)校长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校长从学校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出发,经充分酝酿后,有权按规定程序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 校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校长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有权设立校长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 由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考察,并由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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