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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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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对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狭义的惩罚与体罚的区别
狭义的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一是程度不同。惩罚引起的是一种不愉快感;而体罚所引起的是身心的痛苦。二是手段不同。惩罚是以对事物或活动的否定、限制或剥夺可接受的方式来达到受罚者行为可能的变化;而体罚则是采取击打或者限制身体自由等强制性手段,来使受罚者行为达到可能的变化。三是影响不同。惩罚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造成的是受教育者行为的变化,甚至心灵的可能转变;而体罚虽然可能引起受罚者行为的改变或限制,但对学生的身心却造成了伤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惩罚与尊重的关系
从教育伦理上说,惩罚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而不惩罚也不一定意味着尊重。马卡连柯说:“我的基本原则永远是尽可能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对我们所不尊重的人,我们不能提出更多的要求。当我们对一个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时候,在这种要求里也就包含着我们对这个人的尊重。”这就是所谓的“尊重和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即使采取十分严厉的惩罚措施,受处罚的学生也能理解这一惩罚所体现的尊重和教育意义。如果没有适当的惩罚,那么,关系到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的切身利益的教育秩序将难以有效维系。所以,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否则,反而是对学生的不尊重。
(三)惩罚与奖励
1.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奖励与惩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用奖励来增加某一行为的发生频率,而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倾向性。从心理意义上说,惩罚与奖励就像磁铁的两极一样无法完全剥离。例如,当我们哪怕是仅仅口头表扬了三个孩子中的一个时,在心理上已经对其余两个孩子造成了实际上的压力(或惩罚)——对一个孩子加以表扬则暗示另外两个孩子在某件事上做得不够好——这就等于同时批评了另外两个孩子。由此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反之亦然。
2.惩罚和奖励一样不必然具有教育性。并非所有的奖励都是积极的教育方法,滥用奖励也可能导致负面的教育效果,如有的奖励可能导致骄傲、溺爱和造成不公正等。因此,如果要使奖励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就应把它作为一门教育艺术来对待。也就是说,奖励需要加以限定后才可能成为有益的教育手段;而惩罚就是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它也只是需要限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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