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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江苏2014年幼儿师范男生培养就业协议书
2014年江苏省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男生)
培 养 就 业 协 议 书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生源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丁 方: (生源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在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幼儿高等师范学校、苏州高等幼儿师范学校、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常州幼儿师范学校、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丹阳校区)、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和阜宁高等师范学校8所学校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招收培养幼儿园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苏教师〔2011〕26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当地普通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幼教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经甲方和丙方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幼儿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和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寄送乙方。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培养、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收免费师范生的学费、住宿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持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七条 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补助生活费,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并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认可的五年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 按照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地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不少于五年。其中,由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到农村公办幼儿园工作的,在农村幼儿园工作不少于五年。
第十一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幼儿园间流动。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到农村公办幼儿园工作的,可在农村公办幼儿园间流动。
第十二条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不得参加“专转本”等学习,在协议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专升本学习。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幼儿园。对经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负责协调安排到当地农村公办幼儿园任教。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业余、函授性质的专升本学习,促进其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
第十六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幼儿教师职业;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五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丙、丁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和乙方监护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丁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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