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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5
江苏省2013年扬州中考招生政策:高中计划招生计划规则如下。
1.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
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计划招生。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在中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突破计划招收学生,未经批准的招生行为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
2.规范高中招生的程序
所有应届初三学生都必须参加中考,所有高中在市内招生都必须以中考成绩为录取依据,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在中考前招生,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举办初高中“直升班”。高中招生录取审批依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按照“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市教育局审批—省教育厅学籍库电子注册”程序进行。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除扬州中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面向全市招生外,其余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区域招生。
新划入广陵区5个乡镇(李典、头桥、沙头、杭集、泰安)初中毕业生和原维扬区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升学考试时,选择报考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的高中招生,或者选择报考由邗江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的高中招生,二项只能选择一项,不可兼报。
3.实行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
为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继续实行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办法,定向招收指标应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50%,并按一定分配办法分配到初中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招生实际确定热点普通高中,省四星级高中应该确定为热点普通高中。鼓励和支持民办高中也招收指标生。
4.支持和规范民办高中招生
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享有同等的招生权利。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可以提出跨省辖市招生的要求,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编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面向市内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为依据,不得另行组织考试。民办高中跨省辖市招生可以在生源地中考之后组织独立招生考试,招生广告(含纸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需与招生计划相符,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招生工作,录取手续由学校到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未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到该省辖市招生。民办学校未经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生致使所招收学生不能按期办理学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民办学校负完全责任,同时,市教育局将在下一年度取消该民办学校高中招生资格。公办高中与民办高中的招生应分开,不得相互代招。
5.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办法
市教育局根据各地中考情况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大体相当等原则确定各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控制线下的学生建立学籍。
6.继续执行优秀运动员升学特招政策
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111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优秀运动员升学特招工作。高中学校招收运动员的具体申报程序为:运动员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各有关初中学校于5月15日前向招生学校推荐;招生学校对有升学需求的运动员组织进行体育专业测试,并于5月25日前将具体意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照特招运动员要求,对各招生学校拟招学生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并在当地教育网公示一周后,于6月5日前将拟招收运动员汇总表、扬州市招收优秀运动员申报表(一式三份)、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教育局体卫艺教育处。市教育局将在中考成绩公布前,将拟审批的具备特招运动员资格名单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有关招生学校,同时在扬州教育网予以公示,未列入公布名单以及是列入公布名单但中考成绩达不到扬府办发[2011]111号文件中规定分数(优秀运动员须达到中考总分60%及以上,拥有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资质的学生须达到中考总分50%及以上)的学生,各高中学校一律不得办理特招录取手续,凡擅自录取的,将严肃追究招生学校及校长的责任。
7.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
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经过审批的招生均按本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8.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
按照全省高中学籍电子管理要求,实现中招系统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各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电子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文件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没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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