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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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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中考加分政策、高中招生录取优惠照顾规定
1.按赣教考字〔2011〕6号文件中优惠项目执行加分。
2.按吉府办抄字〔2005〕138号文件规定: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病故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初中升入高中,可分别加20分、15分、10分,报考市属中专学校可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3.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凡享受优惠政策加分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交验原始证件,查验后由县(市、区)中招办填造“优惠加分考生名单”,县(市、区)中招办主任和专干两人签字负责,并加盖县(市、区)中招办的公章后于5月底之前上报一份到市中招办备查。
4.少数民族的考生优惠加分按赣民宗字〔2010〕20号《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分审核确认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5.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6. 凡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要在学校公布栏内公示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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