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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与政策
为切实做好我省2014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中等学校招生
我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由省教育厅、省中招委、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局、中招委组织实施。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采取志愿兼报,一考多分流,为普通高中和各类高、中等职业院校选拔人才。
(一)报名
中等学校招生报名的类别划分为三类:1高中类(含重点高中、重点建设高中、一般高中),2高、中职类(高等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高职和高专”、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成人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3师范定向类(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师资的院校)。
考生报考类别按考生第一志愿划定。报考普通高中均衡招生志愿的考生,只限于在籍直升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对正常转移学籍、休学和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在籍直升生资格认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报考师范定向类的考生必须是志愿从事农村教育事业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中考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时间定于4月10日至4月16日,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时须交中考报名、考务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考生每人交报名费5元、考务费每科10元。县(市、区)中招办在收齐各中学报名点的报名和考务费后,于4月22日前将报名及考务费总额统一汇缴至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下拨各考点考试经费,用于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等各项考务支出。
三年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实行免试入学。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凭初中毕业证书到选报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及其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不接纳函报。
(二)考试
考试科目:思想品德、历史、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物理、化学、体育。
考查科目:地理与生物、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考查科目是否计入中考总分,由各设区市自定。
考试形式:思想品德与历史合卷(开卷考试);物理与化学实行同场分卷考试。
体育考试要求:按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赣教体艺字〔2014〕3号)文件执行。
英语听力测试要求:英语听力测试时间20分钟,在全省统一规定的英语考试时间内,各考点统一播放录音磁带(光盘)。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凭听力残疾证明或三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专项鉴定证明选择英语听力免试,其英语科目总分按考生笔试分数×1.26计算;也可选择参加英语听力测试。二者均选的以英语听力测试成绩计算总分。
数学学科允许携带科学计算器进入考场。带进考场的科学计算器品牌及型号,按江西省教育厅赣教办字〔2006〕62号文件执行。
报考高中类和高、中职类的考生统一编排考场;报考师范定向类的考生单独编排考场。
考试实行循环交叉监考。
(三)阅卷
阅卷工作分设区市组织实施。报考师范定向类考生的答卷由设区市中招办组织阅卷、统分、登分。
(四)关于招生计划、录取最低控制线和组织录取的规定
各类中等学校的录取顺序原则上按师范定向、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职业中专)、高职、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的顺序录取。
1.师范定向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编制下达;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最低等级控制线分设区市划定;录取工作由省、市、县(区)中招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按考生填报的志愿,分县(市、区)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报考师范定向类的考生,按照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招收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 2014〕2号)进行面试和体检,签订《农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设区市负责对上线考生建立纸质档案,对拟录资格进行联审,并向社会公示。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携已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名单及《农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到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2.普通高中(含重点高中、重点建设高中、一般高中,下同)和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招生计划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教育资源和生源情况拟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由设区市和县(市、区)中招办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最低等级控制线,按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录取工作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对参加了江西省当年中考且填报了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志愿的考生,由市、县(区)中招办负责录取,也可由招生学校组织生源,到当地职成部门办理注册录取手续。
4.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设区市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统招计划按不低于70%的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合理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制订并公布实施方案。
5.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各校必须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和收费标准招收学生,不得超计划、降分数、超收费标准违规招生。
6.初三下学期分流进入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学生,在继续完成初中学业通过初中毕业考试后,普通中专由省考试院注册录取,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由设区市中招办以注册方式录取进入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习,由原就读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7.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编制下达,省中招委划定全省高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最低等级控制线。录取工作由省、市中招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报考五年制高职的应届、历届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当年中考。
8.三年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实行自主招生、注册录取,其招生指导性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自主确定。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9.普通中专的招生录取,由招生学校组织生源。招收参加了当年中考的考生,招生学校凭考生中考报名序号,在规定的录取批次内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注册录取手续;招收应届、历届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免试入学的学生,招生学校审核学生的初中毕业证书后携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录取手续。
10.成人中专招收应届、历届初中毕业生及以上文化程度免试入学的学生,由学校组织生源,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录取手续。
11.高中转录生的录取。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读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学生和高中毕业生,如需转入三年制普通中专或成人中专非师范专业就读的,在校高一、高二、高三和高中毕业生凭高中学籍档案或毕业证原件转录到普通中专或成人中专分别学习三年、二年、一年(特殊专业除外);在校高三学生或高中毕业生转录到师范类专业必须凭高中学籍档案或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办理录取,学制为二年。根据教育部文件(教职成厅〔2007〕8号)规定,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并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原则上应由中等职业学校承担。同时举办有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进行学历教育时,必须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培养和管理,不得参加高职院校对口招生升学考试。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高、中等职业院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和跨省招收中职学生有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赣教中招字〔2008〕2号)的精神,招生学校在新生入学前,要与招收的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签订《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新生入学协议书》。
12.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13.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中招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诚信招生,规范招生行为。
(五)关于文艺、体育运动学校和部分高、中职院校开设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办法
1.文艺、体育运动学校招生,如需进行专业加试,专业加试工作由学校自行安排。
2.部分高、中职院校开设的艺术类专业以及导游、餐旅、茶文化、影视表演等专业的招生,原则上不要求考生参加专业加试或面试,凡要求进行专业加试或面试的,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由招生学校组织进行。
(六)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加10分。
2.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运动会获得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10分。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确定2014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享受中考优惠政策体育竞赛项目的通知》(赣教体艺字〔2014〕4号)规定,具体竞赛项目如下:
省教育厅举办的体育竞赛项目(2011年9月—2014年5月)
——江西省中学生田径比赛
——江西省中学生排球比赛
——中国中学生足球联赛江西赛区比赛
——江西省中学生篮球比赛
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联合举办的体育竞赛项目(2011年9月—2014年5月)
——江西省青少年田径比赛(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儿童游泳锦标赛(9岁以上组)
——江西省青少年儿童乒乓球比赛(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儿童羽毛球比赛(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儿童网球比赛(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跆拳道比赛(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举重比赛(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国际式摔跤比赛(锦标赛)
——江西省青少年武术套路锦标赛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田径比赛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乒乓球比赛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羽毛球比赛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举重比赛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篮球比赛
——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足球比赛
享受上述项目优惠加分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运动成绩证书、秩序册、成绩册等原件。
3.初中阶段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展演活动获得文艺、美术、书画、摄影作品一等奖的加10分。具体见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第五届中小学生、幼儿艺术展演活动获奖情况的通报》(赣教体艺字〔2012〕37号)。
4.其它优惠政策:
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具体规定执行。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8号)具体规定执行。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根据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宗字〔2010〕20号)文件精神,审核确认。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种。属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中招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中招办主任签字、盖章认可)进入档案。凡出具证明的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中考中招改革实验区的考试与招生
中考中招改革实验区的考试与招生按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课改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方案)组织实施。
高、中等职业院校面向中考中招改革县(市、区)的招生,以考生的学业等级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和体育考试等级择优录取。
中考中招改革实验区要加大体育考试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权重,以提高青少年体能和健康素质,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
三、中招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实行中招工作“阳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杜绝违规招生行为的发生。
1.按照招生工作的属地管理、计划管理、学籍管理等原则,规范招生秩序,加强普通高中、中职招生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普通高中均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在设区市范围内,市直属普通高中如要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班额超过50人的一律不得批准跨区招生。经批准同意跨区招收的学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随父母或监护人迁移的除外)。
二是加强计划管理。各设区市要严格执行省定班额标准,拟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最低等级控制线。
三是加强录取管理。设区市中招办负责建立全市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库,10月1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汇总,建立全省高中新生录取库。省教育考试院及各市、县(区)中招部门要按照中招规定,对照中招报名库对录取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各普通高中凡违反规定跨市(县、区)招生、超计划招生、线下招生的学生,不能进入录取库。
四是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设区市教育局与辖区内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所属学校要逐级签订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凡由于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相关设区市教育局要承担责任,同时要对相关学校进行查处,把责任落到实处,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招委要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招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督查和管理,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一是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统筹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生源计划,进一步确保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二是要加强师范定向招生的协调工作,争取各方的支持,努力完成定向培养计划。
三是要加强招生宣传,规范招生管理。要允许有办学资质的外地中等职业学校到本地开展招生宣传,同时又要加强管理。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严禁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严禁各招生学校为招揽生源进行有偿招生,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以提供生源为由向招生学校索取费用,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欺诈行为。各市、县(区)中招办要将今年中招政策制作成宣传简报,印发至各初中学校,张贴在所有初三毕业班级。
3.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全程参与中招工作,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监督机制,设立招生工作举报电话、举报箱,认真接待群众来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人员,坚决制止和杜绝不顾考生切身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隐患的各种违规招生现象。
4. 各级中招部门要加强考务管理,精心组织考试,严肃考场纪律,做好试卷保密和答卷的保管工作。在组织报名工作中,要严把中考报名关,充分尊重考生的报考志愿,严禁以直升为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生报考其他学校,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严禁以任何理由允许未完成初中三年学历教育的学生参加中考,维护中招的社会公信力。
5.各级中招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中等学校尤其是高、中等职业院校招生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
6.各中等学校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积极协同各级中招办做好中招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向考生收取额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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