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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新余2008中考招生政策录取原则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招生录取规定
(1)各普通高中不准跨市、县(区)招生(职业学校除外),市一中、市四中、市十中(新钢中学)、市七中(渝水一中)不得招收外市及分宜县的考生,分宜中学不得招收外市及渝水区行政区域内的考生。
(2)自2008年秋季起,停止振华实验学校、大一外国语学校、袁水中学、钤山外国语学校四所学校的高、初中起始年级招生,扩大部分重点高中和重点建设高中统招生计划:市十中(新钢中学)统招计划760人,比2007年扩招60人,市七中(渝水一中)统招计划750人,比2007年扩招100人;市一中统招计划1000人,市四中统招计划1000人,分宜中学统招计划1000人,全市统招计划共4510人,比2007年扩招160人。市一中、市四中、市十中、市七中、分宜中学均按重点高中档次报考,考生在选择填报重点中学志愿时,只填报一个志愿,录取时渝水区行政区域内按市一中、四中、十中、七中四所学校扣除均衡招生计划数后的统招计划总数1:1.1比例统一划定重点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的统招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在填报均衡生志愿时,可填报第一、第二两个志愿。录取均衡生计划时,先录取第一志愿,在录不满额的情况下再录取第二志愿。达到所报志愿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必须到录取学校就读,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他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未填报该校志愿的学生。学生录取后立即下发学籍号,学籍号以学校为单位独立编号,今后学生的学科竞赛、教学评估、学生高考报名等全部计算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3)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按照“三限”政策严格执行。各公办普通高中可招收不超过统招计划数30%的择校生,择校生招收先由各学校自行组织报名,在规定的择校生招生计划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中招办,由市中招办录取。学校不得超计划、降分数、超收费标准违规招生。
(4)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均衡生招生制度,在普通高中(包括市一中、市四中、市十中、市七中、分宜中学)统招计划中划出30%(市一中、市四中、分宜中学分别为300人,市十中为228人,市七中225人,全市共1353人)的比例实行均衡招生,其中20%的比例(市一中、市四中、分宜中学分别为200人,市十中为152人,市七中150人,全市共902人)面向本地所有初中学校实行均衡招生, 10%的比例(市一中、四中、分宜中学分别为100人,市十中、市七中分别为75人、76人,全市共451人)面向本地农村初中学校实行均衡招生,并将均衡招生计划数按照各初中学校在籍在校直升生的报考人数,按相同比例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制,待中考报名结束、资格认定后公布各初中学校均衡生指标。
(5)普通高中均衡招生计划只用于录取初级中学中已填报均衡招生志愿的在籍在校直升应届初中毕业生。
(6)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时,先录取各普通高中的统招计划,后录取普通高中均衡招生计划。录取均衡招生计划时,可在各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基础上,下降一定的分数(不低于各学校实际统招录取分数线50分),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完成的均衡招生计划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均衡生的报考志愿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统一调剂到其他所辖初中学校录取。
(7)在籍在校直升应届初中毕业生的报考人数超过20人的初中学校,在今年的中招录取中没有一个考生上重点高中或重点建设高中线且也没有一个均衡生达到均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市、县(区)招生部门可按照照顾薄弱学校的原则,录取1个均衡生。
(8)各重点高中可以按照不超过本校统招计划5%的比例招收音乐、美术、体育方面的特长生,特长生占本校择校生指标,与本校择校生同等对待,其文化分数可以降低要求。
(9)市九中(新余铁中)、新余三中可分别自主招收三年制高中体艺特色实验班,体艺实验班的文化录取线可以适当降低。可以对考生进行专业测试,测试地点只能在报考学校进行,不得到生源所在学校测试,测试时间、项目由学校自定,报市中招办备案。
(10)普通初中初三下学期分流进入职高的学生,在继续完成初中学业后,由市中招办以注册方式录取进入职高学习,由职高学校负责中考报名,由原就读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11)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的通知》(教办[2007]6号)“加快招生工作信息化建设”要求,各职高学校新生录取后,要将新生名单交市中招办统一免费建立职高新生录取信息库,并及时将录取信息库移交市教育局职成科建档管理。
(12)自2008年起,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校要给每位初三毕业生做出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并将评价等级和体育评价分数报市、县(区)中招办。2009年初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将作为中招录取依据。《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另文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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