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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5
关于2013年辽宁大连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辽教发〔201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须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任何小学招收适龄儿童入学时,学校只登记适龄儿童的学区、年龄等自然情况,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入学,不得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课本知识的程度分班,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进度,做好“幼小”衔接,积极为新入学的儿童创造适应小学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任何初中(含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占坑班”,不得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包括综合素质测试、才艺大赛等)、测试、面试等形式择优选拔学生,不得委托各种社会培训机构为其举行选拔考试,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考试成绩和推荐的名单为依据招收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社会各类考试成绩和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违反规定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择优选拔学生者,取消其违规招收学生的指标到校资格。各小学也不得为任何初中的招生提供动员、组织学生等服务,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作招生考试宣传。
三、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着力抓好“小升初”的衔接工作。城市(城镇)小学要根据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房证和其实际居住地等情况认定毕业年级学生是否在本学区就读,认定结果于5月底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监护人),同时向家长做好“小升初”政策宣传,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小学不在本学区就读的学生办理转回本学区学校的手续,于开学前5日内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涉农地区的农村小学要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确保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同时做到交接清单清楚详细,手续健全。学生升入初中后1个月内辍学,由学生毕业的小学和升入的初中共同负责做好辍学生返校工作。
四、要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问题。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五、要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要实行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
六、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享受与户籍在本地的居民子女就学同等待遇。对已经在本市购房的,依据其居住证和房屋产权证,安排其子女到所在学区就学;对租房的,依据其居住证和房屋租赁证明安排其子女就近入学,若因学校办学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就近入学的,由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统一调配,负责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其它学校入学。
七、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制订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办学校(含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开办特长班(含双外语班)等名义跨学区招收学生。跨行政区招生,必须由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按计划招生。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无学籍档案的学生。
八、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和编排座位,不得设置重点班、实验班、补习班、奥数班等,不得举办音乐、美术、体育等特长班,不得按学生学习成绩分快慢班和编排学生座位,也不得以分层次教学的名义变相分快慢班和重点班。初一新生实行“电脑分班”,班额差不得超过4人,其他年级原则上不得再重新编班。要严格控制班额,义务教育阶段班额45人。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
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由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学校不得擅自决定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媒体将辖区各小学升初中的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结果向社会发布。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招生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6月1日,初中招生工作结束的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
十、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及指标生认定条件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每年下发的民办小学、初中的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局审批方可执行。民办初中按照市教育局批准的招生方案实行一次性招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名单上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招生结束后再转入民办初中的学生,初升高时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在民办初中就读后再转出的学生,初升高时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一、大学附属中小学原则上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因生源不足需要扩大招生范围的,征得市教育局同意,可在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招生。
十二、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严肃招生纪律,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现象,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并依据《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校长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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