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呼伦贝尔中考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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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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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呼伦贝尔中考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12、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对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评价结果要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13、综合素质评价包括综合性评语和等级两部分。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对学生初中阶段的成长过程给予客观的评价。等级是对学生综合素质不同方面目前发展状况的定位性描述,可分为A(优秀)、B (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不合格”时,应极其慎重。
   14、综合素质评价要充分体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要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同学互评在评价结果中所占比重不少于50%;教师评价要在学生成长记录的基础上,经评价小组集体讨论,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价。汇总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结果最终为学生综合素质每个方面的表现给出一个评价等级。不同方面表现的评价等级不再整合。
   综合素质评价各方面表现的评价等级要严格控制比例。道德品质“A”等级控制在学生数的30%以内,其它方面评价的“A”等级控制在20%以内,“B”等级控制在学生数的40%以内。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在每年的5月15日以前进行,工作结束后,须填写“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见表3)通知考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将获得“A”等级学生名单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学生的评价等级录入计算机,并写出评价工作报告,旗市区教育局汇总后,于每年的6月15日以前上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表3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
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组长:
综合素质
评价等级
道德品质
公民素养
交流与
合作
学习能力
运动与
健康
审美与表现














   15、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评价要素及评价管理办法,由各旗市区教育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课改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内教发[2004]52号)中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原则及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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